- 【發(fā)布單位】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發(fā)布文號】穗交〔2006〕473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7-21
- 【生效日期】2006-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廣州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快推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yè)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工作的補充通知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快推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yè)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工作的補充通知
(穗交〔2006〕473號)
各出租客運企業(yè):
現(xiàn)就市交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我市出租汽車行業(yè)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穗交〔2006〕278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我市出租汽車行業(yè)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穗交〔2006〕278號)自2006年5月22日起實施,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
二、各企業(yè)要從構建和諧廣州、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高度,充分認識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此項工作的進程,并依法處理好以下問題:
(一)各企業(yè)與在司機補簽勞動合同時,可根據(jù)各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類處理。
(二)出租汽車更新時,企業(yè)必須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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