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文[2006]298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7-07
- 【生效日期】2006-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建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2006年度第一批次村鎮(zhèn)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2006年度第一批次村鎮(zhèn)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
(閩政文[2006]298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
《關于廈門市2006年度第一批村鎮(zhèn)建設用地的請示》(廈府[2006]1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為實施廈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將農用地39.5486公頃(其中耕地32.6474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二、同意征收湖里區(qū)金山街道高林社區(qū)水田13.4478公頃、旱地4.6306公頃、園地0.6097公頃、其它農用地1.3176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6.8104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1556公頃、未利用地0.0673公頃,后坑社區(qū)水田0.0476公頃、旱地1.8408公頃、園地1.1339公頃、林地0.3140公頃、其它農用地0.2336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7.8274公頃、未利用地0.0122公頃,五通社區(qū)水田0.7276公頃、旱地11.9530公頃、園地1.9096公頃、林地0.6208公頃、其它農用地0.7620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6.6521公頃,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61.0736公頃,使用國有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1.6185公頃,合計征收(使用)土地62.6921公頃。按呈報規(guī)劃用途用于基礎設施及教育項目建設,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報的征收土地方案。廈門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復文件10日內,按照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發(fā)布公告并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民。征地管理費按規(guī)定繳納。
四、廈門市人民政府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fā)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tǒng)籌安排落實。
五、廈門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具體建設項目提供用地。涉及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供地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該批次農用地轉用39.5486公頃,計入廈門市2006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
七、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xù),由廈門市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自征地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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