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辦[2006]143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6-30
- 【生效日期】2006-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建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福建省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試行)
福建省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試行)
(閩政辦[2006]143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為規(guī)范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工作,加大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大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況嚴重,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qū),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
(六)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
第三條 對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確定,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條 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應當形成會議記錄、紀要。會議記錄、紀要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會議主持人及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技術職稱;
(二)擬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事實和依據;
(三)討論或論證的具體事項、參會人員的意見;
(四)具體判定意見、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體討論的主持人簽名,參加專家論證的人員簽名。
第五條 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制作《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在立案后4個工作日內送達,同時抄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送達。對下列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影響公共安全的,各市、縣(區(qū))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送達后2個工作日內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掛牌督辦。
(一)旅館、商場、市場、醫(yī)院、療養(yǎng)院、養(yǎng)老院、福利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影劇院,車站、碼頭、客運站、候機樓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qū)、堆場,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產權辦公樓(寫字樓)、綜合樓、商住樓等公共建筑物;
前款第(一)、(二)兩項所列的場所是指由《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試行)》(閩公消〔2002〕第016號)確定的標準以上規(guī)模的場所。
第六條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機構提請的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請示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確批復。
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期限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政府掛牌督辦明確的整改期限應與《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條 對被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場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以作出掛牌督辦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的名義在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火災隱患場所”警示牌,警示牌標明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遮擋、摘除、裝修等方式,隱蔽、轉移、破壞重大火災隱患場所警示牌。
第八條 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政府的責任領導,明確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第九條 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火災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督促、組織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解決火災隱患整改涉及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問題。對隱患整改期間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進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產權公共建筑物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的,由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按照前款規(guī)定共同承擔整改責任。多產權公共建筑物委托統(tǒng)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單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維護保養(yǎng)造成的重大火災隱患,由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受委托管理單位按照各自管理責任共同承擔整改責任。
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的、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yè)或本系統(tǒng)管理部門確定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
第十條 對被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在隱患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又不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進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機構要視情依法決定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停止使用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停止使用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將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安消防機構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在接報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十一條 對整改難度較大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應主動協調建設、規(guī)劃、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方法,屢次協調確實難以解決的,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同級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措施,明確職責分工,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 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涉及市政設施、城市規(guī)劃以及關聯單位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落實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共同承擔火災隱患的整改責任,共同協商消除火災隱患。
對消防車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市消防規(guī)劃且在短期內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或責令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將其納入搬遷、改造、建設計劃,限期解決。
第十三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期限屆滿后,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或者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復查,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對重大火災隱患已經消除的,提出予以銷案、摘牌的建議。
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對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予以銷案、摘牌,并及時向公布重大火災隱患的媒體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逾期未整改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監(jiān)察部門對負有監(jiān)督整改職責的行業(yè)、系統(tǒng)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察;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隱患逾期未整改責任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消除。
掛牌督辦逾期未整改、當地人民政府又確實無法協調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存在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區(qū)域內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和整改結果。
第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適時督查下級人民政府執(zhí)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的情況,并將掛牌督辦工作情況列入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內容。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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