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核安函[2006]36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6-27
- 【生效日期】2006-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關于秦山核電二期擴建項目核承壓設備-柴油機主貯罐制造資格的復函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關于秦山核電二期擴建項目核承壓設備-柴油機主貯罐制造資格的復函
(國核安函[2006]36號)
中國核工業(yè)第二三建設公司:
你公司《關于秦山核電二期擴建項目核承壓設備-柴油機主貯罐制造資格的請示》(司發(fā)(2006)104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我局審查,現(xiàn)函復如下:
一、根據《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要求,從事核承壓設備制造的單位必須取得制造資格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核承壓設備制造活動。你公司所持有的民用核承壓設備安裝資格許可證(國核安證字A(06)01號)中不包括核安全2、3級罐、箱類容器的制造資格。
二、我局曾于2005年10月11日在你公司換證審查期間明確指出:關于核安全2、3級罐、箱類容器的制造屬于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范疇的活動,應取得制造資格許可證。你公司也承諾將嚴格執(zhí)行本要求。現(xiàn)你公司在沒有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情況下,提出制造活動的申請違反了當時的承諾。
三、綜上所述,我局不同意你公司開展秦山核電二期擴建項目核安全3級設備-柴油機主貯罐的制造活動。你公司應嚴格遵守有關核安全法規(guī)文件的要求,在許可證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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