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農業(yè)部
- 【發(fā)布文號】農業(yè)部公告第671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6-13
- 【生效日期】2006-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農業(yè)部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農業(yè)部公告第671號
農業(yè)部公告第671號
停止批準新增含甲磺隆等除草劑產品的登記
為進一步解決甲磺隆等磺酰脲類長殘效除草劑對后茬作物產生藥害事故的問題,保障農業(yè)生產安全,保護廣大農民利益,根據(jù)《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國實際,我部決定對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劑產品實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批準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劑產品(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的登記。對已批準田間試驗或已受理登記申請的產品,相關生產企業(yè)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前提交相應的資料。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獲得批準的產品不再繼續(xù)審查。
二、各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原藥生產企業(yè),要提高產品質量,嚴格控制雜質含量。要重新提交原藥產品標準和近兩年的全分析報告,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申請復核。對甲磺隆含量低于96%、氯磺隆含量低于95%、胺苯磺隆含量低于95%、雜質含量過高的,要限期改進生產工藝。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能達標的,將依法撤銷其登記。
三、已批準在小麥上登記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的產品,其農藥登記證和產品標簽上應注明“僅限于長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pH<7)、稻麥輪作區(qū)的小麥田使用”。產品的用藥量以甲磺隆有效成分計不得超過7.5克/公頃(0.5克/畝),以氯磺隆有效成分計不得超過15克/公頃(1克/畝)?;炫洚a品中各有效成分的使用劑量單獨計算。
已批準在小麥上登記的含甲磺隆、氯磺隆的產品,對于原批準的使用劑量低限超出本公告規(guī)定最高使用劑量的,不再批準續(xù)展登記。對于原批準的使用劑量高限超出本公告規(guī)定的最高劑量而低限未超出的,可批準續(xù)展登記。但要按本公告的規(guī)定調整批準使用劑量,控制產品最佳使用時期和施藥方法。相關企業(yè)應按重新核定的使用劑量和施藥時期設計標簽。必要時,應要求生產企業(yè)按新批準使用劑量進行一年三地田間藥效驗證試驗,根據(jù)試驗結果決定是否再批準續(xù)展登記。
四、已批準在水稻上登記的含甲磺隆的產品,其農藥登記證和產品標簽上應注明“僅限于酸性土壤(pH<7)及高溫高濕的南方稻區(qū)使用”,用藥量以甲磺隆計不得超過3克/公頃(0.2克/畝),水稻4葉期前禁止用藥。
五、已取得含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等產品登記的生產企業(yè),申請續(xù)展登記時應提交原藥來源證明和產品標簽。2006年12月31日以后生產的產品,其標簽內容應符合《農藥產品標簽通則》和《磺酰脲類除草劑合理使用準則》等規(guī)定,要在明顯位置以醒目的方式詳細說明產品限定使用區(qū)域、嚴格限定后茬種植的作物及使用時期等安全注意事項。標簽中的注意事項詳見附件。
含有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產品的生產企業(yè),如欲擴大后茬可種植作物的范圍,需要提交對后茬作物室內和田間的安全性試驗評估資料。經對資料進行評審后,表明其對試驗的后茬作物安全,將允許在產品標簽中增加標明可種植的后茬作物等項目。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我部于2005年4月28日發(fā)布的第494號公告同時廢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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