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安監(jiān)總廳?;?006〕146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06-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廣東省有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廣東省有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問題的復函
(安監(jiān)總廳危化函〔2006〕146號)
你局《關于水上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安監(jiān)[2006]305號)、《關于部分補辦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書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問題的請示》(粵安監(jiān)[2006]306號)、《關于汽車加氣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安監(jiān)[2006]307號)和《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安監(jiān)[2006]34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關于危險化學品范圍界定問題的函》(安監(jiān)總廳函字[2005]173號),對于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的物品,目前暫不納入危險化學品范圍。因此,對于只儲存和經營閃點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范疇。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執(zhí)行。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或2006年3月31日前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05]32號)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中依法予以關閉有關問題的通知》(安委辦[2006]17號)的要求予以關閉。
三、對2006年4月1日后提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的經營單位,要按照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查,嚴格執(zhí)行“三同時”。
四、由于各地實際情況不同,汽車加氣站的設立需經所在地職能部門審批。汽車加氣站的設立審批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憑證)作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查審批的前置條件。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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