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陜西省西安市
- 【發(fā)布文號】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8-15
- 【生效日期】2004-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黑河引水管渠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護范圍為引水暗渠覆蓋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外緣分別向外延伸5米的陸地區(qū)域,經過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護范圍為引水渠道外緣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區(qū)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圍為引水管渠保護范圍兩側外緣分別向外延伸20米的陸地區(qū)域?!?
二、第六條修改為:“嚴格黑河引水管渠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內的管理,確因建設需要進行筑路、敷設各種管線等設施建設行為的,建設單位應征得水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并經水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建設工程審批手續(xù)。
按前款規(guī)定進行有關設施建設,其施工單位應按照管渠和輸水安全的要求進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門或水工程管理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
三、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植樹、建墳、打樁、鑿井、鉆探、爆破、采石、挖砂、開溝修渠、考古發(fā)掘、挖坑、取土?!?
四、刪除第十五條。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護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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