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06-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wǎng)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lián)合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lián)合公約》的決定
(2006年4月29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加入于1997年9月5日經國際原子能機構外交大會審議通過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lián)合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第2條(u)項以及第27條提及的“超越國界運輸”的理解是:作為抵達國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lián)合公約》任何締約方在同意來自另一締約方的國內實體的超越國界運輸前,應當向該超越國界運輸?shù)膯⑦\國確認該超越國界運輸已得到該啟運國的批準。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lián)合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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