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文[2005]632號
- 【發(fā)布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05-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建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南平市峽陽水電站補辦建設用地手續(xù)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南平市峽陽水電站補辦建設用地手續(xù)的批復
(閩政文[2005]632號)
南平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南平市峽陽水電站補辦建設用地手續(xù)的批復》(國土資函〔1999〕330號),南平市峽陽水電站工程已經國務院批準補辦建設用地手續(xù)。
同意征收延平區(qū)農村集體耕地45.3867公頃、園地10.8667公頃,居民點用地3.4公頃、未利用地14.8066公頃,征收順昌縣農村集體耕地6.6467公頃、居民點用地0.02公頃、未利用土地2.9333公頃;同意使用延平區(qū)國有水域264.6公頃,順昌縣國有水域145.33公頃。共計批準建設用地493.99公頃,以劃撥方式提供,作為南平市峽陽水電站壩區(qū)建設和庫區(qū)淹沒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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