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青海省
- 【發(fā)布文號】青政辦[2004]143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7-27
- 【生效日期】2004-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guī)速遞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財政廳等部門 關于青海省征收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財政廳等部門
關于青海省征收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4]143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發(fā)改委、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青海省征收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征收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的意見
省財政廳 省發(fā)改委 省國土資源廳
(二OO四年七月)
為進一步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占補平衡”政策。現(xiàn)就我省征收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征收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屬行政性收費。
二、征收對象
(一)耕地開墾費。凡非農業(yè)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二)土地復墾費。凡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復墾費。
(三)土地閑置費。凡已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一年內未利用土地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也可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各類建設用地,應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閑置費。
三、征收標準
(一)耕地開墾費:占用水澆地每畝征收2200--3600元; 占用山旱地每畝征收1400―2000元。具體征收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土地開墾成本情況,分地區(qū)進行確定,并報省發(fā)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備案。占用基本農田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倍征收。
(二)土地復墾費:按每畝2000―3000元一次性征收。具體征收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土地整理成本情況,分地區(qū)進行確定,并報省發(fā)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備案。
(三)土地閑置費: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兩倍征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閑置費按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5%的比例征收。
(四)重點項目用地的上述收費,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有優(yōu)惠政策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土地閑置費屬財政性資金,由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收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zhí)收單位應到同級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實行明碼標價,亮證收費,收費使用省財政統(tǒng)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費專用票據。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土地閑置費收入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土地開墾和土地整理,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具體征收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五、本意見從2004年8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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