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文[2005]379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8-22
- 【生效日期】2005-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建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惠安縣2005年度第四批次村鎮(zhèn)(工業(yè))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惠安縣2005年度第四批次村鎮(zhèn)(工業(yè))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
(閩政文[2005]379號)
惠安縣人民政府:
《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申請惠安縣2005年度第四批次村鎮(zhèn)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請示》(惠政綜〔2005〕80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為實施惠安縣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將農用地37.3236公頃(其中耕地33.404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二、同意征收惠安縣張坂鎮(zhèn)黃嶺村旱地13.8421公頃、其他農用地2.9549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7781公頃、水利設施用地0.0094公頃、未利用土地3.7291公頃、其他土地11.7209公頃,群賢村旱地7.6665公頃、其他農用地0.1642公頃、其他土地0.4817公頃,東園鎮(zhèn)群青村旱地5.5011公頃、其他農用地0.4278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347公頃、水利設施用地0.003公頃、其他土地1.1424公頃,下土安村旱地0.7483公頃、其他農用地0.2307公頃、其他土地0.8863公頃,東橋鎮(zhèn)坑尾村旱地2.4087公頃、其他農用地0.0607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127公頃,東嶺鎮(zhèn)東嶺村旱地3.2373公頃、其他農用地0.0813公頃、未利用土地0.588公頃,合計征收集體土地56.7099公頃,按呈報的規(guī)劃用途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報的征收土地方案?;莅部h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復文件10日內,按照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發(fā)布公告并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民。征地管理費按規(guī)定繳納。
四、惠安縣人民政府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fā)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tǒng)籌安排落實。
五、惠安縣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具體建設項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供地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該批次農用地轉用37.3236公頃計入泉州市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
七、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xù),由惠安縣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自征地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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