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fā)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29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7-07
- 【生效日期】2005-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海關總署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2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29號
關于調整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稅稅率的公告
根據(jù)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我署為此發(fā)布了海關總署2003年第24號公告。根據(jù)商務部期中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生產的丙烯酸酯適用的反傾銷稅率進行調整。根據(jù)商務部2005年第40號公告(詳見附件),現(xiàn)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5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由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PT.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生產的丙烯酸酯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由11%調整為3%。
二、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的事宜,仍按照海關總署2003年第24號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自2005年7月5日起,對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由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PT.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生產的丙烯酸酯,海關仍按照11%的反傾銷稅率征收反傾銷稅而造成的多征稅款,準予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5年第40號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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