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核安發(fā)〔2005〕53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5-16
- 【生效日期】2005-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關于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條件變動的批復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關于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條件變動的批復
(國核安發(fā)〔2005〕53號)
上海動力設備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核承壓設備制造資格許可證條件變動的申請報告》(上動質?!?005〕06號)收悉。經(jīng)審查,批復如下:
根據(jù)《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HAF601)及其實施細則(HAF601/01)的有關要求,核設施中的人員閘門和設備閘門是包容反應堆系統(tǒng)的核安全級設備,屬于資格許可證管理范圍內的設備。你公司資格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03)01號)的制造活動范圍不包括人員閘門和設備閘門,因此,你公司只有取得該類設備的制造資格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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