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
- 【發(fā)布文號】冀政〔2005〕30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4-06
- 【生效日期】2005-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河北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
(冀政〔2005〕30號)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規(guī)范省政府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決策水平和效率,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中共河北省委關于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的若干意見》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省人民政府的下列重大決策事項適用本意見:(一)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經濟調節(jié)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二)省級預算;(三)涉及財政投資的重大項目、重大產業(yè)布局和專項計劃;(四)國有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五)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事項;(六)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七)提出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規(guī)章;(八)省人民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guī)對決策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的決策理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從實際出發(fā),運用科學的方式,選擇最佳的決策方案,使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有利于解放和發(fā)展生產力。(二)堅持民主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切實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充分發(fā)揚民主,走群眾路線,拓寬人民群眾參與決策的渠道,體現和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三)堅持依法決策。實現決策權于法有據,決策行為和程序依法進行,對違法決策依法追究責任。(四)堅持決策公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通過省人民政府公報或者省級新聞媒體以及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開。(五)堅持效率原則。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確定合法程序,完善內部決策規(guī)則,提高行政決策效率,防止久議不決。
三、確定決策事項
(一)省長、副省長可以提出擬決策事項;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省政府各部門可以提出擬由省政府決策的事項,但應當經分管省長、副省長批準。
擬決策事項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或者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需要,或者根據人民群眾的建議提出。(二)提出的擬決策事項是否進入決策程序,由省長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確定。
四、擬制備選方案
(一)決策事項提出人或者批準人,應當明確指定承辦決策事項的部門或者人員組成專門班子(以下統(tǒng)稱承辦單位)進行科學論證,收集信息,擬制方案。(二)決策事項確定后,承辦單位應當深入基層、企業(yè)和群眾進行調查研究,就決策的事項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獲取和掌握系統(tǒng)的決策信息。(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承辦單位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或者研究、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就決策事項成立咨詢專家組。
咨詢論證時,應當就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深入研究,就其成本效益進行客觀準確的分析,還應當將環(huán)境評價、安全評價、文化發(fā)展評價、社會公正度和公信度評價、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潛力評價等要素納入決策成本效益評估范圍,力求決策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對于專家或者研究、咨詢、中介機構提出的意見尤其是反對意見,要高度重視。凡缺乏可行性,或者成本過高,超越政府、社會和群眾承受能力的決策事項,應當報請決策事項提出人或者批準人批準后,予以否決,或者另行擬定決策意向。(四)承辦單位在調查研究、咨詢論證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我省具體實際或者決策事項涉及的客觀情況,編制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可以擬定兩種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五)承辦單位擬定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后,應當按照事項涉及范圍征求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并充分協(xié)商;涉及下級政府事權的重大事項,應當征求下級政府的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當通過社會公示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六)征求意見后,承辦單位應當認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見,及時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作出說明。決策事項或者決策方案變化較大的,應當再次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七)決策方案草案基本確定后,應當進行合法性論證。(八)最終形成的決策草案,應當盡量反映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并附有詳細的說明和證據材料。必要時應當有兩種以上的決策方案草案。
有兩種以上決策方案草案的,應當排出先后順序,并做好有關材料準備,供省政府在比較鑒別中擇優(yōu)決策。
五、選定決策方案
(一)決策方案草案的審議按照省政府議事規(guī)則進行,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者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承辦單位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或者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決策方案草案,應當附有關于決策方案草案的說明。說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決策實施后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專家或者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咨詢論證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意見及其處理情況等內容。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在會前按規(guī)定的時間報省政府辦公廳分送與會人員。(二)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省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進行認真研究。(三)審議決策方案草案時,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會議主持人根據討論情況,最終作出相應決定。
省政府全體會議或者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決策方案,必須有半數以上應出席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省長、副省長應當到會。分管領導因故不能到會,除必須立即進行決策的緊急事項外,應當留待下次會議決定。
對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決策。(四)省政府重大決策形成后,應當制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記錄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最后決定,如有反對意見應當載明;說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jiān)督的辦法。
六、決策的執(zhí)行與完善
(一)決策形成后,根據決策事項的特點和緊急程度,一般可以直接執(zhí)行,必要時可以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普遍執(zhí)行。
為保證財政預算平衡,除國家統(tǒng)一政策要求和突發(fā)緊急情況外,省級決策事項涉及財政減收或者增支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執(zhí)行;確需當年執(zhí)行的,應當制定預算平衡方案。(二)省政府組成人員、省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必須堅決執(zhí)行省政府的決策。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非經省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執(zhí)行或者改變決策內容。(三)省政府決策的具體執(zhí)行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省政府決策持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收到意見和建議的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屬于緊急情況的,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四)重大決策作出后,省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調查了解決策執(zhí)行情況,搜集有關方面對決策的意見,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五)省政府應當及時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研究,必要時對決策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七、決策監(jiān)督
省政府的決策行為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一)建立重大決策報告制度。有關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方針政策的重大決策,或者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措施的規(guī)定應當向國務院報告的重大決策,應當及時報告,必要時應當先報告后執(zhí)行。
事關全省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的重大決策,應當及時向省委常委會報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及執(zhí)行情況。(二)堅持重大決策通報制度。省政府重大決策及執(zhí)行情況應當向省政協(xié)及社會各界通報,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民主監(jiān)督。
省政府重大決策形成及執(zhí)行過程中,對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和異議的處置情況,要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或者人士作出書面說明。(三)實行重大決策評價制度。省政府要定期對重大決策及其執(zhí)行情況進行自我評價。決策執(zhí)行機關、社會各界及人民群眾可以對省政府決策及執(zhí)行情況進行主動評價,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四)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發(fā)生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照損失程度和有關規(guī)定,分清責任性質,劃清責任范圍,明確責任承擔人,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的統(tǒng)一。
本意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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