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交通部
- 【發(fā)布文號】交公路發(fā)[2004]446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8-13
- 【生效日期】2004-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交通部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交通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
(交公路發(fā)[2004]446號)
各省、自治區(qū)交通廳,北京、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2004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發(fā)布,將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執(zhí)行該《辦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現(xiàn)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工作
客觀、真實地評價工程質量是竣(交)工驗收工作的核心內容。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按照《公路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見附件1)規(guī)定的抽查項目,在交工驗收前進行檢測,竣工驗收前對關鍵抽查項目進行復測,檢測結果和復測結果共同作為竣工驗收質量評定的依據(jù)。
二、關于竣工文件編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編制應完整、規(guī)范、科學,竣工文件的主要內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檔案目錄”(見附件2)編寫。交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單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檔案目錄”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編制工作??⒐を炇涨?,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檔案目錄”要求的全部文件編制工作。
三、關于交工驗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后,經監(jiān)理工程師同意,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對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時間相近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可一并進行質量檢測,項目法人合并組織交工驗收。工程(合同段)通過交工驗收后應及時頒發(fā)“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格式見附件3)。各合同段全部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格式見附件4)。
四、關于參建單位總結報告
為真實反映工程實施情況,全面總結建設管理經驗,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和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分別編寫工作總結報告(格式見附件5),竣工驗收時,委派代表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報告。
五、關于竣工驗收工作
1、對參建單位評價??⒐を炇瘴瘑T會應對參建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表見附件6)。對項目法人建設管理的綜合評價在竣工驗收時進行,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的評價分兩步進行,交工驗收時進行初步評價,竣工驗收時進行綜合評價。
2、對于規(guī)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可合并進行。驗收前,質量監(jiān)督機構按附件1的要求對工程進行檢測,其質量評分占60%,監(jiān)理對工程的質量評分占20%,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的質量評分占20%,加權平均后,作為工程質量評定得分。
3、通過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竣工驗收委員會議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格式見附件7),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發(fā)文確認。質量監(jiān)督機構依據(jù)竣工驗收結論對各參建單位簽發(fā)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格式見附件8)。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和本通知要求組織竣(交)工驗收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提高建設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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