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 【發(fā)布文號】體田字(2004)28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1-30
- 【生效日期】2004-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全國田徑比賽實施積分排名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全國田徑比賽實施積分排名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體田字(2004)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育局競體處,新疆建設兵團體育局訓競處,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訓競處,北體大訓競處,各行業(yè)體協(xié):
根據(jù)體田字(2003)262號《關于在2004年全國田徑競賽中對運動員實施積分排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2004年田徑競賽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運動員參加室內比賽和越野跑比賽的有關積分統(tǒng)計做如下說明:
一、室內比賽與室外比賽的對應項目
(一)室內60米對應室外100米;室內60米欄對應室外100米欄、110米欄;
(二)室內比賽未設的鐵餅、標槍、鏈球、400米欄項目的運動員按五場室外比賽的最好成績統(tǒng)計年度積分。
二、關于運動員兼項計算積分的辦法
(一)一名運動員兼2個以上項目的,必須參加對應的室內比賽項目和越野跑比賽項目,才可以獲得規(guī)定的年度積分。
(二)全國越野跑錦標賽,男、女各年齡段只設2個比賽項目(4公里為短距離,6公里、8公里、12公里為長距離),因此,兼2個項目的運動員,按短距離對應短距離,長距離對應長距離的原則進行報名參賽,如兼3個以上項目的運動員,另外有1個或2個項目沒有對應的越野跑比賽項目,則按其最好4站室外成績除以5計算積分。
(三)由田管中心選派出國參加馬拉松賽的運動員,可作為1站越野跑賽成績積分。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