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發(fā)布文號】國法函〔2002〕258號
- 【發(fā)布日期】2002-11-21
- 【生效日期】2002-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于行政復議期限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于行政復議期限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002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件國法函〔2002〕258號發(fā)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2002年11月12日《關于行政復議期限有關問題的請示》(內政法發(fā)[2002]2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復議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難以認定該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自收到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附: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行政復議期限有關問題的請示
(2002年11月12日 內政法發(fā)[2002]22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最近,我辦在辦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區(qū)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應訴案件中,就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問題與法院產生分歧?,F將基本情況報告如下:
今年,我辦收到黃惠如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因其未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相應材料,故責令其予以補正。5月31日,申請人補正材料;自治區(qū)政府于6月5日正式通知受理,7月25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三人那宗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中提出:《行政復議法》未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提交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據材料,因此本案補正申請材料的時間應當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依此,法院認為自治區(qū)政府行政復議超期。
為妥善處理該案,特請示如下: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完備的,行政復議機關能否責令其補正材料的時間應否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上述請示,懇請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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