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fā)布文號】法釋[2005]12號
- 【發(fā)布日期】2005-10-13
- 【生效日期】2005-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5]12號)
(2005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65次會議、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65次會議、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fā)布以后,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的有關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復制品的數(shù)量標準分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復制發(fā)行”。
此復。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