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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關(guān)于《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 和《1992年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 【發(fā)布單位】交通部
- 【發(fā)布文號】交通部公告第16號
- 【發(fā)布日期】2003-11-11
- 【生效日期】2003-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交通部關(guān)于《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 和《1992年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關(guān)于《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
和《1992年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第16號)
國際海事組織于2000年10月召開的法律委員會第 82屆會議以第LEG.1(82)號和LEG.2(82)決議分別通過了對經(jīng)1992年議定書修正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簡稱“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的修正案和對經(jīng)1992年議定書修正的《1971年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簡稱“1992年基金議定書”)的修正案,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油污損害責任限額和基金的賠償限額。修正案規(guī)定的限額比1992年議定書規(guī)定的限額提高了 50.37%。詳見附件l和附件2。
近接國際海事組織通知,根據(jù)“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第15(8)條和“1992年基金議定書”第33(8)條的規(guī)定,這兩項修正案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
我國是這兩項公約的締約國,但油污基金公約只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因此,“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的修正案對我國和香港特區(qū)均具有約束力,而“1992年基金議定書”的修正案只對香港特區(qū)具有約束力。
現(xiàn)將這兩項修正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一、《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
二、《1992年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決定書》2000年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一:《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
“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第6(1)條修改如下:
提到的“3,000,000計算單位”應(yīng)讀做“4,510,000計算單位”;
提到的“420計算單位”應(yīng)讀做“631計算單位”;
和提到的“59,700,000計算單位”應(yīng)讀做“89,770,000計算單位”。
附件二:《1992年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議定書》2000年修正案
“1992年基金議定書”第6(3)條修改如下:
第4(a)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計算單位”應(yīng)讀做“203,000,000計算單位”;
第4(b)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計算單位”應(yīng)讀做“203,000,000計算單位”;和
第4(c)段中提到的“200,000,000計算單位”應(yīng)讀做“300,740,000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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