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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單位】商務部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4-10
  • 【生效日期】2003-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 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
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guī)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10月10日發(fā)布公告立案,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調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原外經貿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并于2002年12月5日發(fā)布了初裁裁定。原外經貿部初裁裁定存在傾銷,原國家經貿委初裁裁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初裁裁定國內產業(yè)實質損害由傾銷造成。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xù)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的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作出終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1年9月11日,上海高橋石化丙烯酸廠、北京化學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東方化工廠(以下簡稱"北京東方化工廠")和吉聯(吉林)石油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聯石化公司")代表中國丙烯酸酯產業(yè)向原外經貿部提出了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原外經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yè)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qū))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原外經貿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經審查,原外經貿部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的總產量已占了國內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總產量的全部,有資格代表中國丙烯酸酯產業(yè)提出申請。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所規(guī)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后,原外經貿部經商原國家經貿委,于2001年10月10日公告立案,決定開始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調查,并確定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二)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的初步調查

1、原外經貿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2001年10月9日,原外經貿部約見了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駐華大使館官員,向他們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2001年10月10日,原外經貿部正式公告立案,并同時通知了本案申請人。根據公告要求,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的報名應訴期內,共有9家生產商或貿易商向原外經貿部申請參加應訴。2001年11月8日,原外經貿部向報名應訴的生產商和出口商發(fā)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在問卷規(guī)定的期間內,有的應訴公司向原外經貿部書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請,并闡述了延期理由。經審查,原外經貿部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遞交截止之日前,原外經貿部共收到5家應訴公司的答卷。

原外經貿部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對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釋的部分發(fā)放了補充問卷,各有關公司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

在案件調查期間,原外經貿部多次會見了應訴公司人員以及各涉案國政府有關官員、各涉案國駐華使館官員,聽取了利害關系方對本案調查的陳述和意見,并依法對此給予了充分考慮。

2、原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初步調查

原國家經貿委確定本案的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丙烯酸酯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原國家經貿委組成丙烯酸酯反傾銷產業(yè)損害調查組,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了反傾銷調查。

2001年10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向國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yè)和進口商發(fā)放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及《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10月30、31日,向被訴國的丙烯酸酯生產商發(fā)放了《國外生產者調查問卷》。東棉(上海)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3戶被訴企業(yè),通過在中國國內的代理人向原國家經貿委提出延期遞交問卷的申請,原國家經貿委審查其理由后依法同意了3戶企業(yè)的延期申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原國家經貿委全部收回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和國外生產者調查問卷,同時部分收回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

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原國家經貿委丙烯酸酯反傾銷產業(yè)損害調查組分別對上海高橋石化丙烯酸廠、北京東方化工廠和吉聯石化公司等3戶丙烯酸酯生產企業(yè)進行了實地核查。

2001年12月5日、2002年3月15日,印度尼西亞工貿部代表團、韓國株式會社LG化學代表團分別拜會了原國家經貿委,各自代表本國政府和企業(yè)陳述了對本案的觀點和意見。韓國株式會社LG化學、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亞工貿部向原國家經貿委遞交了對丙烯酸酯反傾銷調查的評述意見。2002年4月5日,申請方代理人向原國家經貿委遞交了丙烯酸酯反傾銷案國內產業(yè)遭受損害的補充陳述意見,國內下游產業(yè)對該反傾銷案陳述了相關意見。原國家經貿委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2年12月5日,原外經貿部就本案調查發(fā)布了初步裁定,認定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存在傾銷,原國家經貿委初裁決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共同認定國內產業(yè)實質損害由傾銷造成的。根據初步裁定結果,原外經貿部發(fā)布公告,決定自2002年12月5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裁所確定的傾銷幅度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四)繼續(xù)調查

1、對傾銷和傾銷幅度的繼續(xù)調查

(1)進一步調查和搜集證據。根據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系方在初步裁定發(fā)布之日起20天之內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

調查機關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收到國內申請人、部分應訴公司和下游產業(yè)等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評論。對于所遞交的書面評論,調查機關在終裁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2)實地核查。為核實各應訴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丙烯酸酯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小組,于2003年1月赴韓國株式會社LG化學、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等進行了實地核查。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向調查機關建議不進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接受了建議,決定不對該公司進行實地核查,依據現有掌握的材料予以繼續(xù)調查。

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的出口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并進一步搜集了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對這些材料進行了整理核對,在終裁決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3)價格承諾。初裁后,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價格承諾的書面申請,并遞交了有關價格承諾協議的草案。調查機關就此征求了國內產業(yè)的意見。調查機關對收集到的材料和評論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后,認為丙烯酸酯產品及其主要原料價格波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價格調整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目前尚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監(jiān)控;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提出的承諾價格,不足以消除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以及傾銷對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而且本案距離終裁時間較短,而價格承諾協議的具體條款需要多次反復商談,耗時較多,若再商談價格承諾協議會影響本案的正常進度。因此,調查機關依法決定不接受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價格承諾的申請,并書面通知了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4)終裁決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并說明了各公司計算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提出的意見和評論依法進行了考慮。

2、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繼續(xù)調查

該案初裁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的20天內,調查機關收到了申請方代理人和被訴方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韓國株式會社LG化學代理人遞交的書面評論。

針對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評論及相關情況,初裁決定公告后,丙烯酸酯反傾銷產業(yè)損害調查組又作了進一步調查和取證。

2003年1月,丙烯酸酯反傾銷產業(yè)損害調查組赴上海高橋石化丙烯酸廠、北京東方化工廠和吉聯石化公司等3戶丙烯酸酯生產企業(yè)作了進一步調查。1月28日,申請方代理人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對被訴方評論意見的反駁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回收的調查問卷、實地核查情況,以及初步裁定后進一步調查的結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評論、反駁意見及所附證據材料進行了認真分析,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和國內產業(yè)

本案被調查產品是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產品包括:

(1)丙烯酸甲酯(MA)化學式:CH2=CHCOOCH3

(2)丙烯酸乙酯(EA)化學式:CH2=CHCOOC2H5

(3)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學式:CH2=CHCOOC4H9

(4)丙烯酸2-乙基已酯(2EHA)(又名丙烯酸異辛酯)化學式:C11H20O2

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161200。

丙烯酸酯是無色透明液體,是由原料丙烯酸和相應的醇類(甲、乙、丁、辛醇)在離子交換樹脂作用下,發(fā)生酯化反應生成丙烯酸酯類(甲、乙、丁、辛酯)。酯化反應產物經過分離、精制后,得到丙烯酸酯產品(甲、乙、丁、辛酯)。丙烯酸酯是有機化工原料,以丙烯酸酯所制得的高聚合物具有優(yōu)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熱和耐水等獨特的性能,在各種化學品的改良方面具有巨大的潛力,可應用于涂料、粘合劑、皮革、化纖、造紙、印刷等行業(yè)。

關于被調查產品范圍,有利害關系方提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2-乙基已酯等4種產品不能互相替代,應分別進行調查。

對此,調查機關審查了有關觀點及其所附的證據,認定本案4種丙烯酸酯屬于同一類產品。首先,上述4種丙烯酸酯主要由丙烯酸和相應的醇類(甲、乙、丁、辛醇)在離子交換樹脂作用下,發(fā)生酯化反應,再經過分離、精制等工序后生成。雖然各酯的分子式有差異,但是都屬于丙烯酸酯單體,沒有重大區(qū)別。其次,上述4種丙烯酸酯都是有機化工原料,以丙烯酸酯所制得的高聚合物具有優(yōu)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熱和耐水等獨特的性能,雖然各酯在具體的用途上側重點不同,但是有一定的替代性,用戶可以通過調整配方和工藝,實現產品間的相互替代。最后,在市場銷售過程中,銷售各種丙烯酸酯的渠道及銷售做法基本相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互相影響價格,各產品間有一定的競爭性。

調查機關由此認定本案4種丙烯酸酯屬于同類產品,丙烯酸4種酯之間的區(qū)別應屬于同一類產品不同型號之間的區(qū)別,在計算傾銷幅度過程中,調查機關考慮了這種型號差別。

調查機關在考察了產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學性能、生產技術和產品用途、產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競爭性等因素后,認定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與中國生產的丙烯酸酯屬于同類產品,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1、株式會社LG化學(LG Chem, LTD.)

調查機關分別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出口的丙烯酸甲酯(MA)、丙烯酸乙酯(EA)、丙烯酸正丁酯(BA)、丙烯酸2-乙基巳酯(2EHA)在國內的銷售情況,調查期內均符合數量要求。在初裁中,型號為MA的產品銷售給關聯商的價格低于正常貿易商的價格,公司在答卷未對此給予充分說明,因此原外經貿部在計算初裁的正常價值時,排除了這部分國內銷售。在初裁中原外經貿部根據重新計算的成本費用來進行低于成本測試,并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在初裁中,原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的部分交易是通過韓國的非關聯貿易商進行的,部分交易是通過該公司的關聯貿易商LG 商社進行的,LG商社又將其中的一部分被調查產品通過香港關聯商轉售到中國。在初裁中,對通過LG商社轉售出口或是LG 商社再次通過香港的關聯公司轉售部分,原外經貿部依據轉售給獨立購買商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對于通過韓國國內非關聯商出口到中國部分,原外經貿部依據株式會社LG化學與韓國國內非關聯商之間的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出口價格。

原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在初裁中對相關項目進行了調整,包括:根據出口交易的發(fā)貨和付款條件以及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對于散裝的運輸費用進行了調整;對于估算的CIF價格重新進行了計算。

原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成本費用情況進行了審查,并在初裁中對相關項目進行了調整,包括:對權益法評估收益項目進行了調整;對事業(yè)部轉移利潤項目不予采信;對銷售費用在整個公司內部按照銷售收入重新進行了分配。

初步裁定后,該公司提交了對初步裁定和信息披露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考慮了這些意見,并在實地核查中對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出口銷售情況、價格調整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的成本和費用情況進行了核查。

在成本費用方面,調查機關重點了解了公司內部各事業(yè)部的核算方式,經調查后,調查機關在終裁決定中維持初裁中關于權益法項目調整以及轉移利潤不予采信的初裁認定結果;對于銷售費用方面,調查機關認為公司部門之間獨立核算,可以丙烯酸酯事業(yè)部實際發(fā)生的銷售費用以及分攤的油化事業(yè)部銷售費用為基礎確定被調查產品應分攤的銷售費用。

在正常價值方面,調查機關重點了解了公司在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公司對關聯銷售的情況遞交了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了核查;在重新確定公司的銷售費用后,調查機關采用新的成本費用來進行低于成本測試,有兩種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在調查期內的低于成本銷售超過20%,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排除這部分銷售后,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出口價格和出口價格調整方面,公司遞交了相關評論,調查機關經實地核查后,除對包裝費用進行了調整外,在終裁決定中維持初裁認定結果,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2、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BASF PETRONS Chemicals Sdn Bhd)

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除自行生產被調查產品外,還外購被調查產品。在答卷中該公司分別報告了外購和自行生產的被調查產品情況。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材料可信,調查機關決定把該公司外購被調查產品排除在傾銷幅度的計算范圍外。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在答卷中公司提供了包括受托加工的被調查產品在內的銷售情況,考慮到公司估算這部分交易中的受托材料的價格,而沒有受托材料的實際價格,調查機關決定將受托加工的被調查產品的銷售排除在計算傾銷幅度的范圍之外。

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在馬來西亞國內銷售的總量以及每一個與出口型號相應的同類產品在馬來西亞國內銷售數量均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該公司部分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在國內銷售時,有相當數量是低于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決定排除這些銷售,采用剩余的正常國內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其正常價值。

該公司處于投產期,并主張調查機關考慮該因素對調查期成本的影響。在初裁中,原外經貿部根據現有資料,決定對于受投產期重大影響的成本因素,采用該公司調查期期末的實際成本。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成本作了進一步的調查,特別是投產期對調查期成本的影響。根據實地核查結果,調查機關在終裁中進一步考慮了投產期對調查期成本的影響。

另外,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fā)現公司沒有將財務費用分配到被調查產品上,公司理由是這部分費用與被調查產品無直接關系,調查機關認為該財務費用需要由包括被調查產品在內的產品來承擔,因此,調查機關根據實地核查結果將這部分費用分配給被調查產品。

對于列入售后服務費用的聯誼費用,調查機關認定與銷售價格無關,不予支持。對于其他的國內銷售調整項目的主張,調查機關經過審查數據和相關證據后,認定接受其主張。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自行出口部分被調查產品給中國的關聯或非關聯客戶,部分通過其位于香港的關聯公司轉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部分經香港關聯公司轉售給其在中國境內的關聯公司,中國境內關聯公司再轉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

對于馬來西亞巴斯夫公司自行出口給中國非關聯貿易商的部分被調查產品,以馬來西亞巴斯夫公司的銷售價格作為基礎計算出口價格。對于通過其位于香港的關聯公司轉售給非關聯客戶的被調查產品,以香港關聯公司的轉售價格作為基礎計算出口價格。對于通過中國境內關聯公司再轉售給非關聯客戶的被調查產品,以其再轉售價格作為基礎計算出口價格。該公司提供的出口交易中包括自行向位于中國的關聯最終用戶的銷售,調查機關將這部分交易排除在計算正常價值之外。

在出口銷售調整項目中,調查機關排除了香港關聯貿易商的利潤。對于中國境內的關聯貿易商的再轉售交易,調查機關扣除了再轉售交易的增值稅額,按公司提交的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的財務報告補充調整位于中國大陸的關聯貿易商的間接費用,并扣除公司報告的轉售交易實際利潤。

對于其他的出口銷售調整項目,調查機關經過審查數據和相關證據后,認定接受其主張。

此外,公司主張內銷及向中國出口銷售的貿易環(huán)節(jié)不同,經審查,公司內外銷渠道并無實質差異,也無證據說明貿易環(huán)節(jié)不同導致了內外銷售過程的何種不同及其如何影響價格。實地核查時,公司補充提交了部分有關證據材料。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所提供的資料仍不足證明貿易環(huán)節(jié)調整的必要,調查機關對該項調整主張不予以接受。

3、道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Dow Chemical Pacific Limited)

道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不生產被調查產品,僅作為出口商參加應訴。該公司報告了對中國出口銷售和對第三國出口銷售情況。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沒有為其供貨商在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調查機關決定該公司適用其供貨生產商的傾銷幅度。

4、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Acrylic Ester PTE Ltd.)

經審查,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只是負責丙烯酸酯產品的生產,而所有丙烯酸酯產品均通過內部交易銷售給兩家關聯貿易商,即東亞合成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和住友化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由后兩者負責市場和營銷工作,進行國內的銷售和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調查機關決定以兩家關聯貿易商銷售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生產的丙烯酸酯價格為基礎來確定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的國內銷售,調查機關將該公司通過兩個關聯貿易商轉售被調查產品的價格與成本進行比較,測試結果表明該公司全部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決定排除這些銷售,不采用其國內銷售價格而以結構價格方式來確定其正常價值。調查機關以新加坡同行業(yè)其它公司的成本利潤率作為該公司的成本利潤率。

關于該公司的生產成本,調查機關經過核查,認定公司報告的資料準確,采用公司報告的資料計算被調查產品的生產成本。

關于財務費用,調查機關經過實地核查,認定除資本項目匯兌損益與被調查產品無關不予分攤外,其它財務費用都應按銷售金額的比例分攤到被調查產品中。調查期內資本項目匯兌損益根據公司提交的損益表中資本項目匯兌損益占匯兌損益的比例計算。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國內銷售價格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及實地核查。該公司提供的調整項目的資料和證據基本可信,對調整的主張也能起到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可以接受其調整主張。調整項目的金額根據公司報告的調整項目數額確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該公司也是全部通過上述兩個關聯貿易商進行。調查機關依據兩關聯貿易商轉售給獨立購買商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銷售調整主張進行了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提供的調整項目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對調整主張也能起到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可以接受其調整主張。調整項目的金額根據公司報告的調整項目數額確定。

5、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PT. 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印尼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其同類產品在印尼國內銷售的總量以及每一個與出口型號相應的同類產品在印尼國內銷售數量均符合數量要求。該公司有相當數量的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決定排除這些銷售,以剩余的全部國內銷售為基礎來確定其正常價值。

該公司計算國內銷售的信用費用采用的利率與出口銷售所采用利率不一致,調查機關根據該公司向中國出口信用費用所采用的利率水平作調整。對于其它的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審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數據和相關證據,認定可以接受其提供的資料,并在此基礎上將其調整到出廠價水平。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該公司部分產品通過管道運輸,但沒有報告相應的費用,調查機關按公司實際非管道運輸的費用標準作調整。該公司沒有提交其位于香港的關聯公司[東棉(香港)有限公司]及位于中國大陸的國內關聯進口商[東棉(上海)有限公司]的財務報告等資料。在初裁中,原外經貿部暫采用公司提供的東棉(香港)有限公司銷售給獨立客戶的資料。對于東棉(上海)有限公司再轉售給中國國內獨立購買人部分,公司沒有提交有關間接費用及利潤的資料或證據,調查機關采用了其它公司的資料進行調整計算。

對于該公司的原材料成本,調查機關向該公司發(fā)出了補充答卷,但該公司并未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調查機關采用其它公司的資料計算該公司的原材料成本。

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原外經貿部在初步裁定中的認定結果。

(二)比較及價格調整

調查機關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并對以下因素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包裝費用、港口費用、信用費用、傭金以及利潤等。對于某些沒有證據支持的費用,調查機關依據現有材料進行了調整。

(三)傾銷幅度

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對于生產并銷售不同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公司,調查機關對不同型號產品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分別進行比較,得出各型號產品的傾銷幅度,各型號產品傾銷幅度的加權平均為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對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其他未應訴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根據現有材料作出裁定。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1、韓國:

韓國株式會社LG化學(LG Chem, LTD.) 2%

其它韓國公司 20%

2、馬來西亞:

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4%

其它馬來西亞公司 38%

3、 新加坡:

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ACRYLIC ESTER PTE Ltd.) 30%

其它新加坡公司 49%

4、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PT. 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 11%

其它印度尼西亞公司 24%

四、產業(yè)損害及損害程度

調查機關對國內申請人的相關指標和數據進行了調查,并進行綜合評估和分析,據此對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所受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認定?,F有證據表明:

(一)累積評估

調查機關在考察了相關證據材料后認為,原產于上述四國的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在中國國內市場上被調查產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存在相互競爭關系,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給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進行累積評估是恰當的。

(二)中國丙烯酸酯的表觀消費量

調查期內,中國丙烯酸酯的表觀消費量呈現較大幅度的增長。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36.85%、25.1%和29.58%。

(三)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和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情況

調查期內,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四國向中國國內出口丙烯酸酯數量呈大幅上升趨勢。據中國海關統(tǒng)計,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四國向中國國內出口丙烯酸酯合計數量分別為10722.04噸、37182.84噸、67671.95噸和53218.18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246.79%、82%和93.95%;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增長幅度比同期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的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分別高209.94、56.9和64.37 個百分點。

調查期內,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四國向中國國內出口被調查產品合計數量占中國該類產品進口總量的比例呈逐年大幅上升趨勢。據中國海關統(tǒng)計,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原產于上述四國的丙烯酸酯占中國該類產品進口總量的比例分別為13.34%、29.78%、43.52%和63.65%,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別比上年同期高16.44、13.74和21.95個百分點;

調查期內,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四國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占中國市場份額呈逐年上升趨勢。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上半年,上述四國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合計占中國市場份額分別為5.92%、15.01%、21.84%和31.85%,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別比上年同期高9.09、6.83和10.57個百分點。

(四)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情況

調查期內,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四國向中國出口丙烯酸酯的加權平均價格存在波動,并在2001年1-6月呈現下降趨勢。據中國海關統(tǒng)計數據加權平均計算,1999年、2000年和2001上半年被調查產品出口價格分別比上年同期下降6.15%、上升24.27%和9.59%,但2001年1-6月的出口價格平均每月下降2.09%。2000年1月-2001年6月,被調查產品在中國的銷售價格比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平均低9.72%,嚴重抑制了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合理增長。

(五)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相關產業(yè)的影響

調查機關調查發(fā)現,調查期內,因1999年開始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調查,國內丙烯酸酯市場不公平競爭的現象得到一定遏制,2000年國內產業(yè)經營狀況有所好轉。2001年,由于原產于上述四國大量被調查產品低價進口的沖擊,再度給國內產業(yè)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調查期內,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四國大量向中國國內出口丙烯酸酯導致:

1.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生產能力增長受到壓制。調查期內,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能力比上年同期增長18.14%、3.47%和17.42%,與國內同期表觀消費量的增長相比分別低18.71、21.63和12.16個百分點,國內同類產品生產能力的增長大大低于國內表觀消費量的增長。

2.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增長較為緩慢。調查期內,因需求拉動,國內同類產品產量有所增加,但與被調查產品進口量相比,國內同類產品產量增長較為緩慢。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同類產品產量比上年同期增長32.1%、9.49%和32.29%,與國內同期表觀消費量的增長相比分別低4.75、15.61個百分點和基本持平。

3.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銷售量增長受到抑制。調查期內,國內同類產品銷售量總體增長放緩。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同類產品銷售量比上年同期增長25.87%、19.38%和29.3%,與同期國內表觀消費量的增長相比分別低10.98、5.72和0.28個百分點。

4.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增幅趨緩。調查期內,國內丙烯酸酯的表觀消費量大幅增長,并呈上升趨勢。因受被調查產品進口的抑制,國內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增幅趨緩。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同類產品銷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 26.46%、 50.74%和 24.64%。

5.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所占市場份額趨于下降。調查期內,在國內丙烯酸酯表觀消費量大幅增長的情況下,國內同類產品所占市場份額卻呈下降趨勢。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同類產品所占市場份額比上年同期分別低4.89、2.56和0.12個百分點。

6. 中國國內產業(yè)的勞動生產率呈現波動中上升態(tài)勢。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從業(yè)人員失業(yè)率上升,企業(yè)通過減員增效、加強管理,使得勞動生產率有所上升。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產業(yè)勞動生產率比上年同期增長38.64%、15.53%和32.85%。

7.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價格波動,并呈下降趨勢。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價格低于國內同類產品,被調查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起了嚴重壓低作用,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呈現下降趨勢。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同類產品價格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為基本持平、上升26.27%和下降3.6%,2001年1-6月平均每月下降2.94%。

8.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較大。本案反傾銷初步裁定中,調查機關確定上述被訴四國公司的傾銷幅度為11%至49%不等。上述四國各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大幅傾銷給中國國內相關產業(yè)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

9.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稅前利潤波動較大,并呈現下降趨勢。調查期內,由于受原產于上述四國被調查產品的大量低價進口沖擊,國內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在波動中呈現下降趨勢。1998年國內產業(yè)虧損7000多萬元,1999年國內產業(yè)僅僅彌補了上年的虧損,2000年與上年相比國內產業(yè)效益得到恢復性增長,但2001年上半年與上年同期相比國內產業(yè)稅前利潤卻下降12.27%;2001年上半年,上海高橋石化丙烯酸廠虧損達300多萬元。

10.中國國內產業(yè)投資收益率出現下降。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的投資收益率增長較緩,并出現下降。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產業(yè)投資收益率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7.87、9.03和下降0.48個百分點。

11.中國國內產業(yè)現金凈流出量出現上升趨勢。2001年上半年,國內產業(yè)現金凈流出量出現大幅上升。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國內產業(yè)現金流量凈額表現為凈流入,2001年上半年,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下跌,同類產品生產企業(yè)資金回籠和周轉出現嚴重困難,國內產業(yè)現金流量凈額表現為凈流出,現金凈流出量比上年同期上升5113.73%。

12.中國國內產業(yè)從業(yè)人員失業(yè)率上升。調查期內,國內產業(yè)從業(yè)人員失業(yè)率總體趨于上升。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產業(yè)從業(yè)人員的失業(yè)率分別為0.25%、5.08%、8.41%和6.44%。

13. 中國國內產業(yè)從業(yè)人員人均年工資增幅趨于下降。調查期內,為提高勞動生產率,雖然國內產業(yè)大力壓減從業(yè)人員數量,但從業(yè)人員人均年工資增幅仍呈下降趨勢。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產業(yè)從業(yè)人員人均年工資比上年同期增長17.69%、16.18%和14.61%。

14.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庫存量在波動中呈上升趨勢。調查期內,國內同類產品庫存量總體趨于上升。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國內同類產品庫存量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67.61%、下降42.12%和14.55%,2001年6月末的庫存比2000年末增長55.22%。

(六)被調查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

調查機關的調查表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具有較大的丙烯酸酯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丙烯酸酯的生產能力占全球丙烯酸酯生產能力的比例分別為2.9%、4.6%、1.7%和2.9%,上述四國總的丙烯酸酯生產能力占全球的比重為12.1% 。2001年,上述四國出口量分別為5.5萬噸、7.8萬噸、3.1萬噸和4.03萬噸,合計為20.43萬噸,其中向中國國內出口分別為1.87萬噸、4.68萬噸、2.35萬噸和1.56萬噸,合計為10.46萬噸,四國向中國國內出口總量占四國出口總量的51.2%。

調查機關認為,中國國內對丙烯酸酯的需求較旺,呈現出較強的市場成長性。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具有較大的丙烯酸酯生產和出口能力,上述四國地處亞洲,與中國鄰近,有運距短的競爭優(yōu)勢。因此上述四國一直以中國為主要出口市場,具有向中國國內進一步傾銷丙烯酸酯的可能性。

(七)造成中國國內產業(yè)損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調查機關還對可能使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了調查。現有證據表明,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的實質損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國內需求狀況。調查期內,隨著中國國內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國內涂料、皮革、粘合劑、化纖和紡織等相關行業(yè)得到迅速發(fā)展,國內對丙烯酸酯的需求大幅上升。2000年中國國內對丙烯酸酯的需求量比1998年增長71.19%,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同期增長29.58%。中國國內對丙烯酸酯的需求增長并未給國內產業(yè)發(fā)展帶來負面影響。

2.國內消費模式變化。調查期內,丙烯酸酯的消費模式無明顯變化,未發(fā)現丙烯酸酯有其他可替代產品,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產品的出現導致中國國內丙烯酸酯市場的萎縮。

3.國內產業(yè)管理狀況。調查期內,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丙烯酸酯企業(yè)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沒有發(fā)現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產業(yè)遭受實質損害的情況。

4.來自其他國家(地區(qū))的進口產品情況。據中國海關統(tǒng)計,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四國向中國國內出口被調查產品合計數量占中國國內同期丙烯酸酯進口總量的比例分別為13.34%、29.78%、43.52%和63.65%。以上數據表明,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四國的丙烯酸酯向中國國內出口量占中國國內進口總量的比例逐年大幅上升,到 2001年上半年已達63.65%,已占中國國內進口總量的大部分,而來自其他國家(地區(qū))的進口量不及上述四國的進口量。

5.國內外競爭狀況。調查期內,國際石油價格波動對世界各地丙烯酸酯市場的影響是相同的,競爭條件仍然處于平等競爭狀態(tài)。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經過長期的技術改造,強化企業(yè)管理,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國內產品與進口產品在性能和質量上基本一致,國內外產品的正常競爭不會給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

6.國內相關政策的影響。調查期內,中國國內公布的相關產業(yè)和貿易政策對推動丙烯酸酯產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并未給丙烯酸酯產業(yè)帶來不利影響。

7.不可抗力因素。調查期內,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未發(fā)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產設備運行狀況良好,生產經營平穩(wěn)。

五、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

1.直接原因分析。調查機關對使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遭受實質損害的直接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丙烯酸酯進口數量和所占中國國內進口總量比例較大,價格較低。原產于上述四國的丙烯酸酯與中國國內同類產品之間質量和性能相當,競爭條件基本相同,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嚴重抑制了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合理增長,導致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稅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明顯下降,國內產業(yè)從業(yè)人員失業(yè)率上升、經營狀況出現惡化,國內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

2.其他因素分析。調查機關還對可能使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遭受實質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了調查和分析,相關證據表明,這些因素都不可能給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

綜上所述,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丙烯酸酯向中國國內大量傾銷,是導致國內丙烯酸酯產業(yè)實質損害的原因,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六、終裁決定

在本案的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根據以上調查,商務部終裁決定: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存在傾銷;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對中國丙烯酸酯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損害;并且,商務部認定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向中國傾銷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產業(yè)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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