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2001]21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2-17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1年2月17日國稅發(fā)〔2001〕21號)
為做好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對重大稅務案件的監(jiān)督,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是指稅務局對調(diào)查終結(jié)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案件進行審核和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根據(jù)涉案金額、案件性質(zhì)、爭議程度、社會影響面等確定。
按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審理的案件達不到上年案發(fā)數(shù)10%的,須下調(diào)標準。
各省移送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重大稅務案件由查處案件的本級審理委員會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進行審理。
第六條 縣級(含縣)以上稅務局設立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員由稅務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審理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gòu)。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負責審理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的案件;
(二)作出審理結(jié)論。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對稽查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初審;
(二)負責向?qū)徖砦瘑T會報送應由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辦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所有案件稽查部門,在案件調(diào)查終結(jié)后,對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案件,應在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后,將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一并移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送審的材料時,應與送審單位辦理交接手續(xù),共同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表》。
第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據(jù)初審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擬處理意見適當?shù)?,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寫明同意擬處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quán)的副主任批準后,以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交稽查部門執(zhí)行。
(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寫明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quán)的副主任批準后,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diào)查或重新處理;
(三)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錯誤或不當?shù)?、或者擬處理意見不當?shù)?,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寫明審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審理過程中可會同有關業(yè)務部門進行,各業(yè)務部門應配合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第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工作程序
(一)審理委員會采取集體審理的形式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案件審理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quán)的副主任主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形成紀要。
(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審理委員會審理前三天,將有關案件材料送發(fā)審理委員會成員。
(三)案件審理會議須有審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
(四)召開案件審理會議時,審理委員會成員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可委托其他負責人參加。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經(jīng)辦人員、稅務案件調(diào)查人員,可列席會議。
(五)召開案件審理會議時,首先由稽查部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后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審理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審理結(jié)論。
(六)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審理委員會的審理結(jié)論,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報案件審理會議主持人審批后,以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交稽查部門執(zhí)行。
(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審理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入員、案情、處理依據(jù)及審理結(jié)論等。
第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審理完結(jié)的案件材料,應及時退還稽查部門歸檔。
第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的案件應在十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經(jīng)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nèi)完成。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40天。
第十六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將上年度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情況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tǒng)計表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文發(fā)之日起開始施行。
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六種)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之一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
│提請單位名稱 │ │
├───────────────────┼──────────────┤
│案件名稱 │ │
├───────────────────┼───┬──────────┤
│提請審理時間 │ │案件編號 │
├───────────────┬───┴───┴──────────┤
│案件的主要違法事實及擬處理意見│ │
│ │ │
├───────────────┼──────────────────┤
│提請審理的理由 │ 初審人員簽名 │
│ │ 年 月 日 │
├───────────────┼──────────────────┤
│提請單位領導意見 │ │
│ │ 提請單位領導簽名 │
│ │ 年 月 日 │
└───────────────┴──────────────────┘
本提請書由提請單位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填寫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之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案件名稱: 案件編號:
共 卷 卷中材料共 頁,其中:
1.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共 頁
2.稅務案件立案審批表 共 頁
3.稅務案件調(diào)查報告 共 頁
4.檢查文書類 共 份 共 頁
5.當事人陳述、申辯類, 共 份 共 頁
6.帳證票證證據(jù)類 共 份 共 頁
7.其他證據(jù)材料類 共 份 共 頁
移交單位: 接收單位:
經(jīng)手人: 經(jīng)手人:
移交日期: 接收日期:
本文書一式兩份(由案件提請單位、審理機構(gòu)共同使用),交接時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之三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表
┌──┬────┬────┬────┬────┬────┬────┬──┐
│編號│接案日期│案件名稱│提請單位│退查日期│重報日期│退卷日期│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填寫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之四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
┌──────────────────┬──┬────┬───────┐
│案件名稱 │ │案件編號│ │
├──────────────────┼──┼────┴───────┤
│案件提請單位 │ │案件提請審理日期 │
├──────────────────┼──┴────────────┤
│審理委員會審理辦公室意見 │ │
│ │ 簽字: 年 月 日 │
├──────────────────┼───────────────┤
│審理委員會負責人意見 │ │
│ │ 簽字: 年 月 日 │
└──────────────────┴───────────────┘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之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
案件名稱:
提請單位名稱:
案件審理委員會參加人員(應到人數(shù): ,實到人數(shù) ):
案件審理委員會主持人:
稅務局于 年 月 日對(提請單位)提請的(案件名稱) 案,召開審理委員會。在聽?。ㄌ嵴垎挝唬υ摪傅恼{(diào)查匯報、處罰建議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意見后,審理委員會成員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jù)材料和適用依據(jù)進行審議。經(jīng)審議認為:當事人(違法事實)
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規(guī)定,(當事人名稱)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法行為的名稱),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規(guī)定,擬做出如下處罰(處理)決定:(擬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的內(nèi)容)。
審理委員會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之六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tǒng)計表
┌──┬───┬─────┬───┬────┬─────┬─────┬──┐
│ │ │ │ │維持初審│ │改變調(diào)查 │ │
│年份│案件數(shù)│審理案件數(shù)│審理率│ │發(fā)回復查數(shù)│部門擬處理│備注│
│ │ │ │ │意見數(shù) │ │ 意見數(shù)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理率為審理案件數(shù)除以案件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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