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加強川江客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關于加強川江客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為了扭轉近期川江客船安全的嚴峻形勢,部6月2日在重慶召開了加強川江客船安全管理座談會。會議分析了今年5月份以來連續(xù)發(fā)生客船事故的原因,針對當前川江客船管理松、船員素質差等問題,提出了加強管理的措施。交通部洪善祥副部長作了重要講話?,F將加強川江客船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實把川江客船安全管理作為當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實。改革開放以來,川江客渡船、旅游船、高速客船迅速發(fā)展,一直是全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點。交通部和各級交通部門適時提出了有關要求,開展了必要的整頓,有力地促進了川江航運安全。但是,近期川江客船安全的嚴峻形勢說明,有些地區(qū)和單位特別是有的客運企業(yè)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事故時有發(fā)生。今年1-5月份,川江共發(fā)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32起,造成43人死亡、沉船24艘、直接經濟損失700多萬元,同比分別上升18.5%、26.5%、41.2%和116.6%,其中5月份的17天內就發(fā)生客船事故7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各級交通部門,各航務、港監(jiān)、船檢機構以及各有關航運企業(yè)應高度重視,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深刻領會和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重要指示和交通部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把川江客船安全管理作為重中之重的工作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年”活動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通過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嚴格落實,迅速扭轉川江客船安全形勢惡化的被動局面,確保不發(fā)生重特大惡性事故。
二、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各有關單位要按“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總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企業(yè)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要通過落實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第一位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從第一責任人到分管領導、部門、船舶直至每個崗位的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制。未實行船長負責制的企業(yè),要立即全面推行船長負責制。
各有關交通部門,航務、港監(jiān)、船檢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從嚴管理,抓好“三個整頓”,嚴把“三關”。一是加強船舶整頓,嚴把船舶檢驗關。各港監(jiān)、船檢機構必須依法對船舶登記、依規(guī)范對船舶檢驗。凡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船舶,船檢機構應重新檢驗。凡越權檢驗的船舶必須立即糾正。要加強對船檢結構和驗船師的監(jiān)督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二是要整頓船員秩序,嚴把船員考試發(fā)證關。各港監(jiān)機構要嚴格考試發(fā)證法紀,嚴格船員考試發(fā)證,加強船員跟蹤管理,實行船員的有序流動。要研究制定《長江客船船員培訓值班標準》。三是要大力整頓通航秩序和環(huán)境,嚴格現場監(jiān)督關。各有關港監(jiān)要把川江旅游船、客船、客渡船、高速船作為現場監(jiān)督重點,嚴格監(jiān)督檢查。同時,要加強對控制河段、復雜險要航段、重點港區(qū)等水域的巡航宣傳檢查。
各級交通部門要積極推動貫徹實施經國務院同意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鄉(xiāng)鎮(zhèn)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意見》,深入落實縣鄉(xiāng)政府及有關各方的鄉(xiāng)鎮(zhèn)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同時,要組織、協調有關各方,查堵不符合安全航行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運輸船舶,并堅持予以取締。
三、按照“三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事故及有關責任人。對今年以來的川江客船事故,交通、航務部門、港監(jiān)機構、船公司和各有關單位要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吸取教訓。有關船公司要將處理情況報當地交通部門和當地港監(jiān)。涉及管理責任的,上級單位或有關部門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四、航道部門要加強航道和航標維護。在今年洪水期到來之前,要全面落實川江各客渡(汽車渡)洪水期封航水位標志。確保洪水期客渡安全。
二OOO年六月八日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