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勞動部
- 【發(fā)布文號】勞社廳函[2000]44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4-04
- 【生效日期】2000-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轉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zhí)行民事、經濟糾紛 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轉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zhí)行民事、經濟糾紛
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勞社廳函〔2000〕4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zhí)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處理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要依照該通知規(guī)定,配合法院做好審理、執(zhí)行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000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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