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署
- 【發(fā)布文號】公通字[2000]21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3-09
- 【生效日期】2000-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新聞出版署關于公安部光盤生產源 鑒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鑒定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新聞出版署關于公安部光盤生產源
鑒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鑒定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00〕2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聞出版局及有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適應“掃黃”“打非”、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需要,解決目前各地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光盤生產源無法識別的問題,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公安部組建了光盤生產源鑒定中心(設在廣東省深圳市,以下簡稱鑒定中心)。目前,鑒定中心的各項籌備工作已完畢,所開發(fā)研制的光盤生產源識別方法已通過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新聞出版署派員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的評審鑒定,具備了行政、司法鑒定能力。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定范圍和內容
鑒定中心負責對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辦理制黃販黃、侵權盜版案件中所查獲的光盤及母盤進行鑒定,確定送檢光盤及母盤的生產企業(yè)。
企事業(yè)單位因業(yè)務工作需要,提出鑒定申請的,鑒定中心也可以進行上述鑒定。
二、鑒定程序
辦案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行政、司法鑒定的,應持有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執(zhí)法機關出具的公函;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辦案需要鑒定的,由當地省級以上新聞出版機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委托鑒定公函。
企事業(yè)單位需要鑒定的,由本單位向鑒定中心出具委托鑒定公函。鑒定中心在接受鑒定委托后,應立即組織2名以上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在30天以內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光盤生產源鑒定書》(見附件),并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備案。
委托鑒定可通過寄遞方式提出。
三、鑒定費用
鑒定中心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執(zhí)法機關委托鑒定的,不收取鑒定費用。
鑒定中心接受企事業(yè)單位委托鑒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費鑒定費用。
四、鑒定的法律效力
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光盤生產源鑒定書》(樣本略)
20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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