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1999]201號
- 【發(fā)布日期】1999-10-25
- 【生效日期】1999-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儲蓄 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儲蓄
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9〕201號1999年10月25日)
接中國銀行《關于辦理代扣代繳儲蓄利息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中銀零〔1999〕159號),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官及有相當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屬于該公約規(guī)定的免稅范圍,應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二、外國居民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的限制稅率待遇,但須按有關規(guī)定填報《 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待遇申請表》。1999年11月1日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始征稅后,取得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國居民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填報《 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待遇申請表》的,自1999年11月1日 ̄2000年10月31日止,可憑其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及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為其簽發(fā)的居民證明,直接向儲蓄機構辦理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手續(xù)。儲蓄機構審核,并將有關情況進行詳細記錄或留存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后,直接按協(xié)定規(guī)定的限制稅率代扣稅款。從2000年11月1日起,外國居民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必須按要求填報《 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待遇申請表》。
三、對非稅收協(xié)定締約國的居民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依照國務院《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稅率征收稅款。
附件:我國對外簽訂已生效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關于利息所得適用稅率一覽表
我國對外簽訂已生效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
關于利息所得適用稅率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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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國家 │ 生效日期 │ 協(xié)定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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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 │1984.6.26 │10% ┃
┠───┼──────────┼───────────┼───────┨
┃2 │美國 │1986.11.21 │10% ┃
┠───┼──────────┼───────────┼───────┨
┃3 │法國 │1985.2.21 │10% ┃
┠───┼──────────┼───────────┼───────┨
┃4 │英國 │1984.12.23 │10% ┃
┠───┼──────────┼───────────┼───────┨
┃5 │比利時 │1987.9.11 │10% ┃
┠───┼──────────┼───────────┼───────┨
┃6 │德國 │1986.5.14 │10% ┃
┠───┼──────────┼───────────┼───────┨
┃7 │馬來西亞 │1986.9.14 │10% ┃
┠───┼──────────┼───────────┼───────┨
┃8 │挪威 │1986.12.21 │10% ┃
┠───┼──────────┼───────────┼───────┨
┃9 │丹麥 │1986.10.22 │10% ┃
┠───┼──────────┼───────────┼───────┨
┃10 │新加坡 │1986.12.21 │10% ┃
┠───┼──────────┼───────────┼───────┨
┃11 │芬蘭 │1987.12.18 │10% ┃
┠───┼──────────┼───────────┼───────┨
┃12 │加拿大 │1986.12.29 │10% ┃
┠───┼──────────┼───────────┼───────┨
┃13 │瑞典 │1987.1.3 │10% ┃
┠───┼──────────┼───────────┼───────┨
┃14 │新西蘭 │1986.12.27 │10% ┃
┠───┼──────────┼───────────┼───────┨
┃15 │泰國 │1986.12.2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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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意大利 │1989.11.14 │10% ┃
┠───┼──────────┼───────────┼───────┨
┃17 │荷蘭 │1988.3.5 │10% ┃
┠───┼──────────┼───────────┼───────┨
┃18 │捷克 │1987.12.23 │10% ┃
┠───┼──────────┼───────────┼───────┨
┃19 │波蘭 │1989.1.7 │10% ┃
┠───┼──────────┼───────────┼───────┨
┃20 │澳大利亞 │1990.12.28 │10% ┃
┠───┼──────────┼───────────┼───────┨
┃21 │保加利亞 │1990.5.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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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巴基斯坦 │1989.12.27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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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科威特 │1990.7.2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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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瑞士 │1991.9.27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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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塞普路斯 │1991.10.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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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西班牙 │1992.5.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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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羅馬尼亞 │1992.3.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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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奧地利 │1992.11.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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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巴西 │1993.1.6 │15% ┃
┠───┼──────────┼───────────┼───────┨
┃30 │蒙古 │1992.6.23 │10% ┃
┠───┼──────────┼───────────┼───────┨
┃31 │匈牙利 │1994.12.31 │10% ┃
┠───┼──────────┼───────────┼───────┨
┃32 │馬耳他 │1994.3.20 │10% ┃
┠───┼──────────┼───────────┼───────┨
┃33 │盧森堡 │1995.7.28 │10% ┃
┠───┼──────────┼───────────┼───────┨
┃34 │韓國 │1994.9.27 │10% ┃
┠───┼──────────┼───────────┼───────┨
┃35 │俄羅斯 │1997.4.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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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印度 │1994.11.19 │10% ┃
┠───┼──────────┼───────────┼───────┨
┃37 │毛里求斯 │1995.5.4 │10% ┃
┠───┼──────────┼───────────┼───────┨
┃38 │白俄羅斯 │1996.10.3 │10% ┃
┠───┼──────────┼───────────┼───────┨
┃39 │斯洛文尼亞 │1995.12.27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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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以色列 │1995.12.22 │10% ┃
┠───┼──────────┼───────────┼───────┨
┃41 │越南 │1996.10.18 │10% ┃
┠───┼──────────┼───────────┼───────┨
┃42 │土耳其 │1997.1.20 │10% ┃
┠───┼──────────┼───────────┼───────┨
┃43 │烏克蘭 │1996.10.18 │10% ┃
┠───┼──────────┼───────────┼───────┨
┃44 │亞美尼亞 │1996.11.28 │10% ┃
┠───┼──────────┼───────────┼───────┨
┃45 │牙買加 │1997.3.15 │7.5% ┃
┠───┼──────────┼───────────┼───────┨
┃46 │冰島 │1997.2.5 │10% ┃
┠───┼──────────┼───────────┼───────┨
┃47 │立陶宛 │1996.10.18 │10% ┃
┠───┼──────────┼───────────┼───────┨
┃48 │拉脫維亞 │1997.1.27 │10% ┃
┠───┼──────────┼───────────┼───────┨
┃49 │烏茲別克 │1996.7.3 │10% ┃
┠───┼──────────┼───────────┼───────┨
┃50 │南斯拉夫 │1998.1.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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