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函[1999]545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8-10
- 【生效日期】1999-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在 收購處置不良資產中免征契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在
收購處置不良資產中免征契稅的通知
(1999年8月10日國稅函〔1999〕54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國辦發(fā)〔1999〕66號)中規(guī)定,免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切稅收?,F(xiàn)就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額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以及三家公司在債務追償、資產置換、債務重組、企業(yè)重組、債權轉股權等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二、對三家公司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房地產產權轉移行為,應照章征收契稅。
上述政策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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