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法[1999]123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7-19
- 【生效日期】199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 對外受理案件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
對外受理案件問題的通知
(法〔1999〕12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各海事法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設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復》精神,現(xiàn)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對外受理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nèi)發(fā)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qū)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洲島、斜陽島,屬北海海事法院管轄,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北海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guī)定》辦理。
三、北海海事法院人、財、物的管理工作,按照中編辦發(fā)〔1999〕5號《關于理順大連等6個海事法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北海海事法院于199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對外辦公,受理案件。
1999年7月1日以后,廣州海事法院不再受理上述管轄范圍內(nèi)的海事、海案商件。在此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訴案件仍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19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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