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發(fā)布文號】保監(jiān)法[1999]1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3-11
- 【生效日期】1999-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關于國內水路貨運保險標的遭受承運人盜賣理賠處理的批復
關于國內水路貨運保險標的遭受承運人盜賣理賠處理的批復
(保監(jiān)法〔1999〕1號1999年3月11日)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
你公司《關于對國內水路貨運保險標的遭受監(jiān)守自盜理賠處理的請示》(太?!?998〕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3年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綜合險”中明確規(guī)定,“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該條款的解釋中對“盜竊”表述為:“盜竊”不限于整件貨物的被盜,只要有明顯痕跡能證明貨物的一部分或整件被盜的(包括搶劫),保險公司也應予以賠償。因此,根據保險條款,沒有理由認為因承運人的非法行為將整船貨物盜賣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只要被保險人對此沒有過錯,承運人的所謂監(jiān)守自盜對被保險人而言就是外來因素,因此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承運人進行追償。當然,如果確能證明被保險人對承運人的盜賣行為有過錯責任,如與承運人惡意串通,則根據該保險條款第四條,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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