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發(fā)布文號】證監(jiān)基字[1998]18號
- 【發(fā)布日期】1998-04-23
- 【生效日期】1998-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 同意籌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復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
同意籌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復
(1998年4月23日證監(jiān)基字〔1998〕18號)
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申請設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報材料收悉。經審核,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為主要發(fā)起人籌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則同意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籌建方案。擬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你公司出資3000萬元,占60%,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1000萬元,占20%,山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出資1000萬元,占20%,注冊地在上海市。
三、籌建期自本文下發(fā)之日起六個月。籌建就緒后,應向我會申請正式開業(yè)。
四、各發(fā)起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營性機構任職;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擬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管理人員,需符合有關任職資格的規(guī)定。
五、你公司及有關發(fā)起人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要求,認真做好籌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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