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fā)布文號】瀕辦綜字[1998]10號
- 【發(fā)布日期】1998-04-13
- 【生效日期】1998-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海關總署關于調整 《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商品目錄》部分商品監(jiān)管條件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海關總署關于調整
《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商品目錄》部分商品監(jiān)管條件的通知
(瀕辦綜字〔1998〕10號)
國家瀕管辦各辦事處、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關于印發(fā)〈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通知》(瀕辦綜字〔1997〕48號)發(fā)布實施以來,在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及《 野生動物保護法》、《 海關法》、《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促進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為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fā)展,現決定對《目錄》中部分商品進出口的監(jiān)管條件作以適當調整,并增加國家瀕管辦授權單位,特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部分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
(一)取消對水貂、蘭狐、銀狐、海貍鼠、貉等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
(二)取消對獼猴桃、人參、黨參、白芍、枸杞、松脂、松茸、天然樹膠、樹脂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
(三)取消對部分水產品粉末及廢料、人參蜂王漿制劑、膠合板、多層板等制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
二、調整部分商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監(jiān)管條件
(一)調整對中藥酒、其他中成藥、含瀕危野生動植物成份的藥品、野生動物毛皮及制品等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監(jiān)管條件;
(二)對蘭花、其他活植物的進出口監(jiān)管范圍作出限定。
三、新增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授權單位共33個,負責對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鑒定。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5日起執(zhí)行。
附件:1.取消野生動植物種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的商品目錄(略)
2.調整野生動植物種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商品條件的目錄(略)
3.新增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授權單位通訊錄(略)
4.有關魚和軟體動物種類及其拉丁學名表(略)
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海關總署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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