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2021年刑法293條的內容是什么?尋釁滋事罪怎樣認定?
尋釁滋事罪一直是被法學界詬病的一個罪名,甚至有人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罪。眾所周知,尋釁滋事罪是從79刑法流氓罪中分解而來。尋釁滋事罪在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很大,是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典型的常見高發(fā)罪名。尋釁滋事罪也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刑事罪名之一,最常見的表現行為就是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構成刑事犯罪就要對其定罪量刑。
一、2021年刑法293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guī)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怎樣認定?
1、強調無事生非。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和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為例。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都是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后果。尋釁滋事罪主觀上是無事生非,故意傷害罪是事出有因。
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有其產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所謂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無因,則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難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毆打行為是否隨意,并不是一種純主觀的判斷,而是基于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單純以行為人的動機作為判斷資料,而是必然同時考慮其他相關要素。所以,“隨意”的判斷具有相對性。
2、尋釁滋事罪雖然是無事生非,但也是有一個誘因的。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3、不是所有的無事生非造成受害人傷害的行為都能為尋釁滋事罪。
如果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的,應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應為,尋釁滋事罪的最高量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對故意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的行為如果按尋釁滋事罪顯然罪責刑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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