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民事訴訟 > 法律指南 > 對公司住所地存在爭議,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既涉及與其他商業(yè)主體的交易行為,又涉及內部利潤分配、合并、分立等組織行為,相關行為可能引發(fā)不同的糾紛。與公司有關糾紛的依法、妥善、高效處理,是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工作。海淀法院法官將通過以案釋法,為大家推出關于公司有關糾紛常見問題的解答。本期解讀第二個話題:依公司住所地管轄的案件,在確定管轄時有哪些常見的問題。
基于一般地域管轄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公司住所地往往成為訴訟管轄的重要連接點。實踐中,由于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地不一致或住所地登記后發(fā)生變更等原因,導致依公司住所地確定管轄的案件易引發(fā)爭議。此類案件起訴時如何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呢?
案例一:公司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確定管轄?
金達公司(化名)與至遠公司(化名)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至遠公司向金達公司供貨,金達公司支付貨款。合同簽訂后,至遠公司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但金達公司收到貨物后卻遲遲未支付貨款。為維護自身權益,至遠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金達公司注冊地A地法院提起訴訟。開庭前金達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是其實際辦公地點在B地,A地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因此申請將案件移送至B地法院。
對此,金達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和物業(yè)公司開具的辦公證明等材料作為證據。A地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根據金達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可以認定金達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在A地,故裁定將案件移送至金達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由此可見,在以公司住所地作為連接點確定管轄法院時,公司注冊地址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的,按照更密切聯系原則,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起訴時,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在此提醒,當公司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主張以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管轄連接點的當事人,需提供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于受訴法院轄區(qū)的證據材料,如房屋租賃合同、物業(yè)公司開具的證明、主要辦事機構現場照片等。
案例二:合同中約定由一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該公司住所地發(fā)生變更的,應如何確定管轄?
2018年6月,匯通公司(化名)與??乒荆ɑ┖炗喠宋屑庸ず贤?,匯通公司委托海科公司加工“靚瓷”美縫劑,約定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有權向匯通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后,??乒景醇s完成了加工義務,但匯通公司以沒錢為由拖延支付貨款。因多次催要無果,2020年6月??乒疽猿袛埡贤m紛為由,向匯通公司注冊地的A地法院提起訴訟。
開庭前,匯通公司主張簽訂合同時其住所地在B地,故A地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申請將案件移送至B地法院,并提交了住所地工商登記變更記錄。A區(qū)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fā)生爭議由匯通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合同簽訂時,匯通公司住所地并不在A地,故匯通公司的管轄異議成立,最終依法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約定管轄的價值在于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確定雙方爭議解決的管轄法院,具有確定性及可預期性。以簽訂管轄協議時的公司地址作為爭議管轄連接點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發(fā)生爭議起訴時,即便當事人住所地變更,也應以簽訂合同時該公司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作為住所地確定管轄。
案例三:合同約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組織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轄,并載明了非注冊登記地的該公司或其他組織的地址的情況,能否以該地址確定管轄?
2018年6月鹿客公司(化名)與飛納公司(化名)簽訂了《推廣合作協議》,約定飛納公司為鹿客公司提供抖音巨量引擎推廣服務,鹿客公司應當在雙方郵件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個自然月發(fā)生的對應合作費支付至飛納公司指定賬戶,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有權向鹿客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并在合同中載明了鹿客公司的住所地在A地。合同履行過程中,鹿客公司遲延支付推廣費,飛納公司以廣告合同糾紛為由訴至A地法院。
開庭前,鹿客公司主張合同載明的公司地址并非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申請將案件移送至B地法院,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A地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鹿客公司的管轄異議不成立,故依法裁定駁回其申請。
【法官說法】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的相關規(guī)定,約定合同中載明的公司地址作為爭議管轄連接點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中無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簽訂合同時均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該地址是該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進而成為確定管轄的連接點。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起訴時主張合同載明的公司地址并非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舉證足以證明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確非合同載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實的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確定管轄。能夠證明該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存在多地經營或確未在該地址經營,且難以認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以簽訂合同時該公司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作為住所地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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