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10月份起,外面就流傳著關于小喬和劉某的風言風語,小喬的丈夫老曹有所耳聞。一開始,老曹認為是好事者以訛傳訛,沒有放在心上。漸漸地,老曹發(fā)現(xiàn)妻子與劉某交往甚密,行蹤異常,于是也起了疑心。2018年1月8日,老曹在與小喬手機通話期間,發(fā)現(xiàn)小喬言辭閃爍。老曹感察事有蹊蹺,便打電話叫自己的朋友老孫到家中查看。老孫以還錢為由登門后,發(fā)現(xiàn)老曹家中可能有其他男性,便打電話告知老曹。老曹告訴老孫在家門外守候,等待老曹回來。
當日20時許,憤怒的老曹拖著半截木棒趕回家中。經(jīng)過一番搜索,在臥室?guī)鶅?nèi)發(fā)現(xiàn)了劉某。老曹頓時情緒失控,手持木棒對劉某進行毆打。在將木棒打斷后,又同老孫一起對劉某好一陣拳打腳踢。因覺得不解氣,老曹、老孫迫使劉某將身上的衣服、褲子脫掉,叫僅穿內(nèi)褲的劉某站到氣溫為2℃左右的露天陽臺上去吹冷風,并將一瓢冷水潑到劉某身上。二人其后一起用刀將劉某脫下的衣服及褲子劃爛,威脅劉某休想逃走,揚言要讓他吃吃苦頭。
將劉某困在陽臺上后,老曹、老孫回到客廳,因天氣寒冷,劉某幾次欲圖進屋都被老曹打回。老曹勒令小喬打電話通知雙方親屬,小喬不愿意,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陽臺方向傳來“砰”的一聲悶響,老曹、老孫趕緊前去查看,原本被困在陽臺上的劉某已經(jīng)從陽臺上掉了下去,趴在地上一動不動。老曹、老孫傻眼了,立即撥打了110、120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劉某被送往醫(yī)院后搶救無效。經(jīng)鑒定,系高墜致顱腦損傷合并胸腹部損傷
死亡。
在
一審期間,老曹、老孫同劉某的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取得了劉某親屬的諒解。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老曹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老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老曹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钡诙钜?guī)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結合本案
老曹因發(fā)現(xiàn)妻子與劉某有不正當關系,出于人的本性和本能,實施一定的過激言行符合常理,但是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為發(fā)泄不滿,老曹與老孫一起非法剝奪劉某人身自由,并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劉某因難以忍受而翻越陽臺墜樓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劉某的墜亡,肯定不是被告人追求的結果,但因其施加于被害人身上的行為已超出常人能夠忍受的限度,被害人為了避免遭受更嚴重的侵害而選擇翻越陽臺,不慎墜亡。二被告人在實施非法拘禁、毆打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對于自己過度實施的暴虐行為可能引起被害人因不堪折磨而做出翻越陽臺逃跑、自殺等危險舉動具有應當預見和防范的義務。然而,老曹和老孫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在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應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老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老孫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二被告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老曹、老孫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diào)解,兌現(xiàn)全部賠償款,取得諒解,對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本案系因
婚姻家庭關系引發(fā)的矛盾,在對二被告人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經(jīng)查,老孫案發(fā)后具有悔罪誠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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