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女生真傻,有什么過不去的,竟然選擇跳江?;疽粯拥哪挲g,選擇這樣結束生命,也太枉費來世間一堂。
19歲的李某更傻,別人說想死,你就把別人推下去,如果別人說沒有錢,要和你一起搶銀行,你也去呀?
難道不知道,把別人推到江里去,是故意殺人嗎?
如果女生真的死了,李某不僅要判刑,還得賠錢好幾十萬。
記牢了,幫助別人自殺,是故意殺人;相約自殺,別人死了你沒有死,也是故意殺人。
好在本案中女生獲救,估計應該想開了,以后好好活著,快樂活著。
李某故意殺人未遂,且是幫助他人自殺,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不,李某要在坐牢七八年。
男子照做涉嫌故意殺人被捕。19歲學生李某路過南寧市凌鐵大橋時,看到一名15歲女生欲跳江自殺。由于女生不敢往下跳,便讓李某幫忙推下江,李某就照做了。最終女生獲救。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故意殺人被捕。
幫助自殺案例
案例一:黃某甲幫助女友自殺被判刑三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寨縣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黃某甲得知自己已患肺癌晚期并且疼痛難忍的情況下,曾數次想自殺均被其女廖某某和其同居男友黃某某阻止。2014年5月30日晚上7點,被告人黃某某在黃某甲的再三哀求下開摩托車搭黃某甲到鹿州監(jiān)獄對面的樹林里,黃某某用手抱黃某甲的身體離開地面后,讓黃某甲用牛繩套住自己的頸部,然后松開手讓黃某甲用繩子在樹上吊頸自殺身亡。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出于為其同居女友解除病痛,在黃某甲的請求之下,幫助黃某甲上吊結束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黃某某上述犯罪行為發(fā)生于戀人之間,且系在被害人產生輕生念頭后積極請求情況下所為,故其犯罪行為應當與普通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行為相區(qū)別。黃某某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亦相對較輕,屬于故意殺人罪中“情節(jié)較輕”情形,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內量刑。同時,黃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起因是死者的病患引起的,是死者主動要求被告人幫助自殺的,且之前有阻止死者自殺的行為,建議適用
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但對其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雖然主動打電話報警,但未作如實供述,在公安機關調查走訪、現場勘查、法醫(yī)初步尸檢等所得結論后被告人才如實供述,故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因此,對辯護人建議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前述法定刑幅度和具體量刑情節(jié),并綜合考慮黃某某犯罪的具體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以及被害人親屬諒解等因素,本院決定對黃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二:徐德軍收錢幫人自殺 被判十二年 賠償47萬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
原判認定:被害人朱某于2011年遭遇
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癱,因長期生活不能自理而產生輕生之念。2015年9月,朱某通過QQ認識了網名孤狼、化名閆佩侖的被告人徐德軍。二人在QQ上約定由朱某支付酬金,徐德軍負責將朱某殺死。10月11日上午,徐德軍用輪椅將朱某從鄭州大學第五附屬醫(yī)院帶出,乘車來到了鄭州市金水區(qū)邵莊中街“陽光洗浴”賓館909房間,用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朝朱某的腹部連捅數下。后經搶救,朱某一直昏迷,病情危重,已構成重傷二級。事后,徐德軍將得款11.8萬人民幣揮霍殆盡。被告人徐德軍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朱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徐德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責令被告人徐德軍退賠被害人朱某元;被告人徐德軍賠償附帶
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08元。
案例三:黃定康幫助自殺被判十一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定康在被害人袁某1開煤氣瓶自殺未遂后,應袁某1的要求沒有將其送往醫(yī)院,先購買藥物給袁某1服用,后購買水果刀、水桶、手套等工具給被害人自殺,又持水果刀在被害人手腕割了兩刀,并用衣服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和鼻子,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
死亡,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定康系應被害人的要求幫助其自殺,主觀惡性較故意殺人小,屬情節(jié)較輕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定康先是應被害人的要求沒有送其到醫(yī)院治療且購買水果刀、水桶、手套等作案工具給被害人幫助被害人自殺,后在晚上21時許至次日凌晨2時許長達5個多小時的時間內,被告人黃定康先后兩次親自動手割被害人手腕,造成被害人橈動、靜脈離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的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是直接動手殺人,其行為不屬情節(jié)較輕,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黃定康提出其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黃定康在到案后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是在公安人員經調查認為被害人死因可疑時才交代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構成自首。被告人自動投案,在庭審中能如實交代犯罪經過,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定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案例四:趙叢寶和母親相約自殺 被判十五年(牡丹江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叢寶迫于生活壓力和感情糾葛產生輕生想法,將輕生想法告知其母親被害人王某某,因王某某癱瘓多年,生活不能自理,誘發(fā)王某某亦產生自殺想法,二人相約自殺。趙叢寶為身體不能行動的王某某購買農藥作為王某某自殺工具,在發(fā)現王某某自殺尚未死亡時未予施救,而實施了掐頸部手段幫助王某某盡快死亡的犯罪行為,剝奪被害人生命。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雖經鑒定被害人系因農藥中毒而死亡,其扼被害人頸部機械性外力非致命因素,但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趙叢寶的犯罪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人趙叢寶在在親友及警察規(guī)勸下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因本案系家庭內部矛盾糾紛引發(fā),被告人趙叢寶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親屬其弟弟趙某甲的諒解,且被告人趙叢寶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叢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案例五:雍盛幫助自殺 被判死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雍盛故意殺死一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害人夏某某因厭世而欲自殺的想法無法排除,而被告人雍盛也存在幫助自殺的可能,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可予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法治,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雍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六:網友相約自殺被判刑三年(衡陽市南岳區(qū)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陽市南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4月間,被告人馬某某與被告人湯某男及網友“蜘蛛”、“陽光”4名網友在網上相約來南岳自殺。同年4月6日在南岳龍鳳鄉(xiāng)一山上“燒炭”自殺未果。同年4月13日晚,湯某男與被告人馬某某二人獨自在南岳鑫盛路名人苑小區(qū)四棟樓頂天臺采取用尼龍繩打成八字環(huán)分別套在各自脖子上背靠背互勒的方式自殺,致湯某男機械性窒息死亡,馬某某受傷。次日凌晨,馬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案例七:網友相約燒炭自殺 被判刑四年(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2與被害人相約共同自殺的過程中,對整個事件進程有控制作用,對結束他人生命有積極行為,其本人放棄時負有阻止被害人自殺的義務,且王某2在本可以救助被害人的情況下而未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但考慮到被害人本人有自殺的意圖及行為,王某2的殺人行為是在不違背被害人本意的前提下實施,其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屬于情節(jié)較輕,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考量。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生命是最為重要的法益,應給予最為厚重的保護,任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以被害人的承諾而阻卻其違法性。
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事實經過,當庭表示認罪,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八:幫助他人買農藥自殺被判刑二年六個月(廣西揭西縣人民法院)
2016年初,被告人彭玉偉與楊某一起居住在位于揭西縣河婆街道的出租屋內。2016年5月7日上午,楊某在出租屋對被告人彭玉偉稱有人陷害她,請求彭玉偉外出為其購買農藥用于自殺。被告人彭玉偉順從楊某的請求,步行至揭西縣河婆中心市場供銷街張某3所開的門市店里購得1瓶“金迪樂”牌農藥返回住處交給楊某。待被告人彭玉偉與楊某兩人吃完午飯,楊某便將農藥倒進瓷碗,被告人彭玉偉見楊某服食完農藥,便收拾衣服準備離開現場。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玉偉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死者楊某有自殺意圖,仍接受楊某的請求幫忙購買農藥,協助楊某自殺,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彭玉偉患中度精神發(fā)育遲滯,系限定
刑事責任能力人,且歸案后如實供述,依法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玉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九:孫媳幫助勒死爺爺 被判無期徒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終審)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12月23日13時許,楊某1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昆都侖區(qū)團結大街8號街坊12棟4號家中與被告人董莉莉(系楊某1孫媳)提及思念去世的妻子,被告人董莉莉聽聞后產生楊某1死亡將會免除其贍養(yǎng)之責其亦能解脫的心理,遂用家中繩子將楊某1勒死在床上。楊某1家人至現場撥打120急救、110報警電話后,董莉莉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法醫(yī)檢驗鑒定,死者楊某1系生前頸部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另查明,被害人楊某1親屬自愿放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請求對被告人董莉莉依法懲處。
一、維持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02刑初65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董莉莉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董莉莉犯故意殺人罪。
二、撤銷上述判決對被告人董莉莉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董莉莉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上訴人董莉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十:馬野幫人自殺被判無期徒刑(吉林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馬野2008年1月1日9時許,與黃某瑩相約在四平市鐵西區(qū)站前街某招待所08號房間見面。二人在床上嘮嗑時,黃想自殺,馬野幫助自殺,使用尖刀扎黃左胸腹部數刀,致黃死亡。之后,馬野又用尖刀扎自己的腹部及左手腕,企圖自殺未遂。
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馬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