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子彈在心頭上了膛,“為愛自殺”該如何定義?
01
愛情,哲學家的答案書
法律人的無解題
最近,即將迎接本命年的單身狗女閨蜜常常和我談論愛情。
有天她突然問我,如果你得到一個伴侶,你想要的情感關系是怎樣的模式?
我以前沒有仔細地考慮過這個問題,一時之間,我的腦海中蹦出很多詞語,我像是過篩子般一個個仔細篩選,最終選出了我最喜歡的四個詞:照顧、承擔、保護、安全。
聽到我的回答,朋友有些詫異,她問過一些女孩,大多數女孩的答案和我的不同,比起我說的這些,更多的答案是寵愛、依賴、占有或者相悅。
比起她的詫異,我更好奇的問題是,她為什么會關心這樣的話題。
她說:“你沒看新聞嗎?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北大女生自殺事件,簡直讓每個女孩心有余悸。”
我初看這個標題的時候,以為這又是一個由惡臭的“處女情結”所引發(fā)的悲劇。
但我仔細看下去才發(fā)現,事情并不是我想象的那樣簡單。
從新聞報道來看,包麗最初意識到自己遭受“精神暴力”時,她仍存有理性,在她看來,最美好的東西是自己的將來。
不過短短的一個月時間,她的想法開始轉變。
從最初的精神施壓,到男友叫她“狗”,再到她把男友的昵稱改成“主人”,后來在外面的時候,也會這樣叫他。
接著是步步緊逼的過分要求:他要求包麗拍裸照,拍性愛視頻,表示如果包麗離開,就會把這些公布于眾。
他要包麗“給他懷一個孩子再打掉”,做絕育手術,只為保證包麗和他分開后不再“屬于別的男人”。
自我懷疑和精神控制雙重夾擊,她再也不能控制和穩(wěn)定自己的情緒,像行走在一根繩索上,時刻自我懷疑,小心翼翼,恐懼又無力。
最終,這位北大法學院的大三女學生選擇自殺。
有人說,殺掉包麗的刀子叫做“愛情”,而那位牟姓男友,是“以愛之名”進行謀殺的兇手。
閨蜜問我,愛情也能成為謀殺的工具么?
法國哲學家布呂克內撰寫的《愛的悖論》曾寫到這樣一個故事:中世紀教會在處理異教徒時,會通過“以愛之名”來對他們進行規(guī)訓和消滅,就連在圣奧古斯丁那里,愛也可以被作為屠殺的正當借口和手段。
這種宗教式的愛最終伴隨著現代化的出現而世俗化,進入革命、政治、以及私人領域,愛者的強勢可以徹底淹沒和駕臨于被愛者的意識存在,它甚至直接摧毀了黑格爾所設想的主奴關系。
在一段親密關系里,當愛情演變成規(guī)訓和控制的手段,將伴侶視為獵物或奴隸,以滿足欲望為前提,用占有和征服為目的,在欲望里包裹進虛榮、寂寞、愛欲后,忽略人的內在生命時,這樣的低級關系是對生命能量的貶低和浪費。
這哪里是什么狗屁“愛情”,分明是殺人誅心!
02
PUA
以愛之名的背后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很多心理學家對該事件進行剖析,說這把“謀殺”包麗生命的刀叫精神控制,是PUA。
最近,從全國首例查處發(fā)布違規(guī)違法PUA信息的行政案件,到震驚全國的“北大女生包麗因被男友PUA自殺”事件,“PUA”一詞迅速進入大眾視野。
PUA全稱為Pick-up ,字面意思是“搭訕藝術家”。經過演化,現在泛指會吸引異性、讓異性著迷的人及其相關行為,又逐漸演變成網上學習交流“約炮”、“速推”等代名詞。
新聞報道中,PUA常常與騙財、騙色聯系在一起,但站在律師的角度看,PUA的實質就是情感操縱。
從法律層面來看,PUA行為可能涉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刑法》第364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規(guī)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
PUA成員在女性非自愿或者誘導的情況下,拍攝女性裸體照片及性愛視頻,之后在社交平臺或網絡聊天工具內傳播或發(fā)布,其行為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若拍攝者是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傳播裸照和性愛視頻的話,此時會構成《刑法》第363條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如果PUA成員以發(fā)布裸照、公布性愛視頻相威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比如聲稱:“不給錢我就公布相關照片、視頻!”這種行為是敲詐勒索行為,滿足《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除此之外,實踐中大量案件是PUA男構造虛假身份,與女性建立戀愛關系,以戀愛為由,對女性實施詐騙,騙取女性錢財。這種行為涉嫌詐騙,但在司法實踐的認定上存在難點:一方面,由于受害人與欺騙人建立了戀愛關系,產生的消費、支付行為都可以辯稱為彼此的戀愛花費,很難證明受害人的金錢支出是主動贈與還是被騙支出;另一方面,難以認定PUA男實施欺騙錢財時的主觀心態(tài)。因此,大量PUA男詐騙案件難以認定。
各位姑娘行走江湖時要謹記——
渣男難辨,且得提高警惕;
戀愛雖好,但別輕易上頭!
03
為愛自殺該如何定性?
閨蜜問:“同是學法律的,你怎么看這件事?牟姓男友是不是故意殺人???”
這場“愛情悲劇”的背后,我想和大家聊聊刑法學的基本問題:教唆自殺、鼓勵自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包麗是成年人,而且是北大法學院的高材生,如果認定她是被教唆實施的自殺行為,該不該認定牟性男友是故意殺人罪?”
教唆自殺,是指故意采用引誘、慫恿、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并進而實行自殺的行為。
如果教唆人沒有實施具體的殺人行為,只是通過言語、行為進行誘導,這種教唆、幫助、相約自殺的情況下,如果出于自殺者本意,自我了斷、結束生命的行為一旦實施,事件的進程完全由自殺者控制,
死亡結果就由自殺者自己負責,教唆、幫助、相約自殺的行為均不能認定為犯罪。
有的法律人認為可以認定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在本案中,持續(xù)不間斷的情緒控制,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先行行為,先行行為的出現,意味著牟某具有救助義務,而牟某在事發(fā)后的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能夠救助卻不及時施救,先是冷靜地選擇刪除毀滅女友手機中的聊天記錄圖片等證據,并對趕來救助的老師撒謊,而后亦未帶包麗及時就醫(yī),耽擱大量時間致使女友來不及獲得救助而死亡。
但是,刑事定罪需要證據,從現有的材料來看,需要證明牟某的行為屬于精神控制行為,是牟某的精神控制行為導致了包麗做出自殺的決定,證明牟某具有救助義務和救助能力而沒有救助,最終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fā)生。
如果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即不能排除是包麗基于自身的主觀意愿而自殺的合理懷疑,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不能認定牟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此,在大量實務案件中,如果沒有證據論證,勸人自殺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就很難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04
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自洽
這是相關報道之后的第7天,是包麗腦死亡的第70天。
法律人常說,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但法律不是解決所有問題的最終答案。
是的,這聽上去很無奈,可現實就是如此。
我心疼包麗的悲慘遭遇,同時也對她自殺的選擇扼腕痛惜。
如果說精神控制是那把“以愛為名”的刀子,那最終選擇拿起那把刀子,親手結束她生命的人,是她自己。
這個為感情飛蛾撲火的女孩,原本可以獨自美麗,卻對熄滅的煙火抱有留戀,反復折磨,直至萬念俱灰。
她一次次地問自己是否有自殺的勇氣,其實她是在索要逃逸的勇氣。
此刻我突然想明白了,為什么在宗教里禁止自殺,對自殺不成的人要給予懲處。
原因大概是誰都不能逃避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即使誰都知道逃逸最輕省。
可放棄生命的逃逸是徹底的自由么?不,是被抓住之后更久的懲處。
那些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都不足以承擔生命的重量。心之艱難,是跟自己做斗爭。
事件發(fā)生后,我的一位心理學朋友第一時間給我發(fā)來很長一條。
他說的每一句話都極有道理,讓我忍不住想把它們分享給大家,讓那些“被愛綁架的人”明白這背后的深意。
每一個憧憬著、或擁有著愛情的女孩都應該明白,愛人也好,被愛也罷,愛情不是在幻覺中吹出來的感情的肥皂泡,它們比渴望本身更脆弱。
在一段親密關系里,女孩子能得到的最珍貴的東西不是依賴、寵愛、占有和相悅,而是建立在理解尊重之上的責任、擔當、保護和安全。
在愛情里,面對情緒低落、崩潰、坍塌,就像忍耐疾病般的憤怒、暴戾,我知道它們都事出有因,人在最艱難的時刻,每一次的痛苦來襲都讓人倍感軟弱。
所以,那些經受著痛苦,感受著軟弱的人,就讓這種感覺成為一種提醒吧!它會讓你明白保持覺察和承擔是一種舉重的過程,當我們每一次都能比前一次舉起更多的重量時,壓抑會暗自生出一種敏銳和勇氣。
“若無相襯,也不枉費。委婉幽暗,無言以對?!?br>
愿天堂不再有下一個“包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