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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20年前班主任”案一審宣判

時間:2020-08-02 來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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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被判一年六個月
今天上午,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仁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堯駕車與同村的潘某一起外出時,在欒川縣欒川鄉(xiāng)雙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見曾擔任過其初二班主任的張某騎電動車經(jīng)過。常仁堯事后供稱其看到該人疑似張某,想起上學時因違反學校紀律曾被張某體罰,心生惱怒,遂將手機交給潘某,要求為其錄制視頻。接著,常仁堯到公路上攔下張某,確認后即予以呵斥、辱罵,并連扇四個耳光,又朝張某面部猛擊一拳。之后,常仁堯強令張某將電動車停靠至公路旁,繼續(xù)進行辱罵、呵斥,又先后朝張某胸、腹部擊打兩拳,并將張某的電動車踹翻,致使電動車損壞,引起20余人圍觀。
事后,常仁堯將所錄制視頻傳播給初中同學觀看、炫耀,造成該視頻在多個群和朋友圈傳播擴散,被眾多媒體平臺連續(xù)報道,引發(fā)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后常仁堯又在“常氏宗親”群再次發(fā)布視頻,仍聲稱自己的行為沒錯,即使打老師不對,張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責任等。隨著該視頻在等媒體平臺的傳播,相關事件再次引發(fā)社會輿論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欒川法院認為,被告人常仁堯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并同步錄制視頻進行傳播,引發(fā)現(xiàn)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常仁堯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等50余人參加了旁聽。
■連線法官■
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仁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的行為為什么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的量刑出于哪些考慮?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么?就這些社會關注的問題,記者采訪了該案審判長。
記者:被告人的行為為什么構成尋釁滋事罪?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規(guī)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有其他情節(jié)惡劣情形的,以及該解釋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具體到本案,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常仁堯在初中畢業(yè)后,近二十年與老師張某無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發(fā)當天開車與朋友去釣魚,偶遇一人與其二十年前老師相似,臨時起意攔下并確認是其老師后即實施辱罵、毆打行為,安排他人錄制毆打視頻,事后自己反復觀看且向他人傳播,其行為具有隨意性,主觀上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顯?,F(xiàn)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張某對常仁堯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常仁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常仁堯主觀上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意見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堯對張某教育方式不認同,亦不能成為其在二十年后隨意辱罵、毆打老師并傳播炫耀的理由。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常仁堯對張某攔截、辱罵、毆打,引發(fā)多人圍觀,并錄制視頻向他人傳播,受到網(wǎng)民和輿論批評后,不僅未及時悔悟、采取措施減小影響,反而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文字為自己毆打老師進行辯解,并再次發(fā)布視頻推卸責任,引發(fā)更多關注,對老師的侮辱傷害擴散范圍更廣,網(wǎng)絡傳播進一步升級,社會影響進一步擴大。
從侵犯的客體來看,常仁堯的行為不僅嚴重侮辱了張某,嚴重影響了張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嚴重違背了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傳統(tǒng)美德,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綜合考慮以上情況,法院認為常仁堯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并同步錄制視頻進行傳播,引發(fā)現(xiàn)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記者:對被告人的量刑出于哪些考慮?
審判長:對被告人常仁堯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是經(jīng)過反復斟酌、慎重考慮的。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堯實施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危害,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屬情節(jié)惡劣,應依法懲處。鑒于常仁堯是在返回欒川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途中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常仁堯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常仁堯在庭審時的認罪態(tài)度,并參考公訴機關提出的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綜合考慮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記者: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么?
審判長:被告人常仁堯因其犯罪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本案也帶來諸多啟示,為我們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開課”。
首先,學生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見不能成為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報復借口和理由。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多種救濟途徑,如確實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種方法、通過多種渠道依法解決。事實告訴我們,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肆意報復、發(fā)泄私憤只會讓社會處于混亂和無序的狀態(tài),相關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常仁堯以對近二十年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滿作為傷害老師的理由,無論從其畢業(yè)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狀態(tài)上,還是從時間間隔及傷害對象上,都不能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堯為炫耀和發(fā)泄不滿情緒,偶遇老師即實施侮辱毆打行為、錄制視頻并導致網(wǎng)上傳播,理應受到法律懲罰。
其次,社會應大力弘揚尊師重教的傳統(tǒng)美德。尊師重教是五千年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精髓之一,自古以來要求“飲其流者懷其源,學其成時念吾師”,習近平總書記也指出“全社會要大力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使教師成為最受社會尊重的職業(yè)”。每一個學生都應當尊重自己的老師,感激老師對自己的培養(yǎng)教育。古今中外教育方式都是多種多樣的,既有鼓勵為主的方式,也有嚴格管理的方式,古語云“嚴師出高徒”,說的就是老師只有嚴格管理,及時有效糾正學生的不良行為,才能培養(yǎng)出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才。如果我們不能正確理解老師對學生適當?shù)膰栏窆芾?,只一味地報以指責、怨恨,老師就可能會放任學生的不良行為任其發(fā)展,這樣最終損害的將是學生的健康成長。當然,法律和教育部門也都禁止體罰學生,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近二十年前老師對被告人有嚴厲體罰的行為。常仁堯的侮辱毆打行為引發(fā)了很多教師的憤慨和不安,嚴重破壞了社會道德準則。對常仁堯的定罪判刑,既是對其行為的懲罰,更是向社會傳遞一種信息,即尊師重教的中華傳統(tǒng)美德應該得到遵守和弘揚。
再次,教育方式要與時俱進,老師要不斷改進和提升教育藝術。老師承載著傳播知識、傳承真理、塑造靈魂的重任,理應不斷提高業(yè)務能力和教育水平。我們希望此案的處理,能夠更好地促進為師者傳道授業(yè)解惑,求學者尊崇敬重師長,如此才能薪火相傳,尊師重教的良好風氣才能更加濃厚,教學相長、和諧包容的師生關系才能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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