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高空拋物現象被喻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一顆小小的雞蛋從樓上拋下都能致人傷亡。盡管各地明令禁止高空拋物行為,但是因高空拋物導致的人身、
財產損害的案件仍是城市建設過程中的“頑疾”,屢禁不絕。
“空中炸彈”何時能裝上保險栓?
近日,煙臺市區(qū)又發(fā)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
這次的“罪魁禍首”是一根玉米棒子
小區(qū)物業(yè)公司大為惱火
發(fā)出通告將對全樓住戶做DNA檢測……
1驚魂時刻:一根玉米棒從天而降
扔下玉米棒子的地點是富春山居小區(qū),位于電廠東路與錦繡南街交界處原只楚辦事處北上坊村,舊城改造后回遷戶和個人購買的
商品房相對混合,一進小區(qū)就能感覺出管理比較正規(guī)且干凈整潔,知情人介紹,扔下東西的就是迎著小區(qū)大門的35號樓,這幢樓共24層,入住和未入住的共96戶,小區(qū)物業(yè)管理是盛鑫物業(yè)公司。
聯系上的現場受傷的市民王女士,王女士介紹,事發(fā)當天是14號上午10點多,當時她抱著一周多的孫子路過,正走到35號樓樓下,突然就感覺有東西襲來,自己本能的扭了一下頭,那東西就砸在右肩上,當時肩膀就
腫起來,自己喊了幾聲樓上也沒人呼應,無奈之下報了警。至到現在,肩膀處的紅腫還沒有消……
2物業(yè):全樓住戶做DNA檢測
出警的是只楚派出所民警韓金順,韓警官介紹,事發(fā)后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出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詢問現場目擊者事由經過,經過勘查,確定從樓上扔下來的是大半只基本啃食差不多的玉米棒子,目前證物已被封存,具體情況已經上報刑事偵查部門。
“扔下玉米棒子的應該是住在這幢樓以上的某戶人家,不過樓上住著96戶人家,又沒有攝像監(jiān)控,目前很難確定究竟是哪戶人家?!笔Ⅵ挝飿I(yè)公司的孫經理說。
高空墜物危害巨大,當時小區(qū)里有不少人,想想的確可怕。發(fā)生類似的事件,讓人痛心之余更為憤怒,為了杜絕以后再出現類似事件,盛鑫物業(yè)公司的孫經理說物業(yè)已經起草了一份通告,敦促肇事者主動投案自首。
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3小區(qū)業(yè)主: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采訪結束路過錦繡新城時隨機采訪了幾個居民,幾乎都差點是高空拋物的受害者。
“我已經不是第一次聽說這個事情了。小區(qū)居民劉女士說,有生活垃圾,還有一次是西瓜皮……”
一位大媽騎電瓶車接孫子回家,說起高空拋物有些激動,“有些人確實沒素質,垃圾袋從陽臺往外這么一丟……”
天鴻凱旋城的一位居民說,這幾年小區(qū)高空拋物發(fā)生過好多起,其中有人從樓上扔下一個使用過的衛(wèi)生巾……
“什么都有,垃圾、煙頭,最惡心是竟然還扔下來安全套……?!碧禅檮P旋城業(yè)主林女士嘆了口氣,“只能罵兩句解解氣,最重要還是要想辦法解決問題?!保ㄒ陨蟻碓矗簾熍_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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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未正式施行前,關于高空拋物民事案件的處理依據仍是沿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即在無法找到具體侵害人的情況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證清白,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該立法的本意既是為了對受害人進行救助,也是為了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維護、保管及注意義務。
因高空拋物在法律制度上未明確規(guī)定具體負責調查的部門,導致標的額較小的案件投訴無門,高層建筑住戶眾多,受害人又無法獲得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信息,提起
民事訴訟又面臨立案難等問題。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了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審判工作,綜合運用民事證據規(guī)則,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最大限度查找到直接的侵權人。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則進一步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法律制度,明令禁止高空拋物行為,并賦予了相關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給予受害人補償后,可繼續(xù)向實際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行為不再是終局行為,而是“墊付”行為。
同時《民法典》在事前救濟方面規(guī)定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安全保障義務,督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盡到管理義務。事后救濟方面還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作為查清案件的責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的偵查技術,盡可能的發(fā)現具體侵害人或者縮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圍,減少建筑物使用人被“連坐”的現象。
高空拋物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高空拋物的行政責任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高空拋物行為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情形。根據行為人違法動機、行為表現和危害后果等具體情節(jié),可能涉及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違法行為,并可能被處以警告、罰款、
行政拘留等處罰。
情節(jié)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fā)〔2019〕25號),其中規(guī)定: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高空拋物主要涉及的罪名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
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具體而言,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這一款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從重情形)的規(guī)定處罰。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
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3)受過
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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