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商洛商丹高新學校13歲的女生婷婷稱,從她轉至該校起,其班主任不僅常在課堂上辱罵她,還誘導同學一起對她進行人格侮辱。僅半個月,她就收集了一百多條內容不堪的辱罵錄音。對此,13日晚商州教體局官方微博回應:已成立調查組對該事件立案調查。7月14日,陜西商洛市商州區(qū)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fā)布通告:經調查組初步調查,“初一女生遭老師辱罵”情況屬實,該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嚴重違反師德師風事件。事發(fā)后學校部分管理者表現(xiàn)出態(tài)度上的冷漠、認識上的模糊、行動上的遲緩。區(qū)政府對該事件決不包庇、縱容、姑息,必須深查徹查。
老師在課堂上辱罵女生是否涉嫌侮辱罪
首先,這位教職工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至于是否構成侮辱罪,雖然就現(xiàn)有證據表明其已經符合構成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但最終定論,還要看受害者是否會提起自訴以及法院的最終判決。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來講,這名教職工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從行政責任的角度來講,這名教職工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之定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講,這名教職工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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