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前男方父母與女方訂立“借貸合同”,并約定婚后貸款轉(zhuǎn)為贈與的條件,如果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則未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的。
② 如果按照前述方案處理相關事宜,只能對借貸合同進行公證,對首付款為男方父母所有進行公證有爭議,因為通常認為其間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并存。
③ 如果約定首付款為男方父母借予女方的,則可以保障男方及其父母的相關權(quán)益,避免情變風險。因此,另對首付款所有權(quán)歸屬進行公證沒有實際意義,且未必能被公證機構(gòu)接受。
④ 婚后還貸在法律上均視為夫妻共同還貸,除非雙方對此有特別約定。因此,對婚后共同還貸進行公證僅具有確權(quán)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