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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發(fā)布會,通報未成年人檢察工作30年的有關情況和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發(fā)布會上,有記者提問稱:“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關注,有觀點認為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對此,檢察機關是什么態(tài)度?”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wèi)忠回應稱,近年,以同學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呈上升趨勢。校園暴力犯罪往往團伙性較強,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殘忍,不計后果,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此外,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奸等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讓人非常痛心。
面對校園暴力和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實踐證明,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并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因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尤其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說,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huán)境的受害者。這種情況下,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種手段,難以包治百病,社會問題還需綜合施策。
第二,從目前的心理學、教育學等學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個人處于極易越軌的“危機期”,隨著未成年人年齡的增長,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會得到自愈。在此期間,應當通過增強預防與控制手段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負面因素,凈化社會環(huán)境。這樣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強調一味打擊,會將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會對立面,喪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機。
第三,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殺人、搶劫案件,檢察機關要堅持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原則。我們對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但是這個原則并非否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制裁,而是強調刑罰手段的最后性與可替代性。適當運用刑罰手段,并不違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懲罰也是為了教育。
對實施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懲處;一方面不能縱容,要打擊,另外一方面,我們還要對于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無法予以刑事處罰的,要督促或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管護矯治。最高檢去年出臺的《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要求對于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已經(jīng)涉嫌犯罪但因年齡問題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有個規(guī)定,要求“與公安機關以及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組織等加強協(xié)調、配合,通過加強管教、社會觀護等措施,預防再犯罪”。同時,根據(jù)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監(jiān)管。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四,基于國情的差異,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覺得應當經(jīng)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在這方面我們將結合辦案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為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參考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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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單純刑罰不能有效解決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發(fā)布會,通報未成年人檢察工作30年的有關情況和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發(fā)布會上,有記者提問稱:“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關注,有觀點認為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對此,檢察機關是什么態(tài)度?”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wèi)忠回應稱,近年,以同學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呈上升趨勢。校園暴力犯罪往往團伙性較強,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殘忍,不計后果,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此外,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奸等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讓人非常痛心。
面對校園暴力和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實踐證明,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并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因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尤其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說,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huán)境的受害者。這種情況下,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種手段,難以包治百病,社會問題還需綜合施策。
第二,從目前的心理學、教育學等學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個人處于極易越軌的“危機期”,隨著未成年人年齡的增長,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會得到自愈。在此期間,應當通過增強預防與控制手段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負面因素,凈化社會環(huán)境。這樣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強調一味打擊,會將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會對立面,喪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機。
第三,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殺人、搶劫案件,檢察機關要堅持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原則。我們對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但是這個原則并非否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制裁,而是強調刑罰手段的最后性與可替代性。適當運用刑罰手段,并不違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懲罰也是為了教育。
對實施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懲處;一方面不能縱容,要打擊,另外一方面,我們還要對于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無法予以刑事處罰的,要督促或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管護矯治。最高檢去年出臺的《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要求對于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已經(jīng)涉嫌犯罪但因年齡問題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有個規(guī)定,要求“與公安機關以及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組織等加強協(xié)調、配合,通過加強管教、社會觀護等措施,預防再犯罪”。同時,根據(jù)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監(jiān)管。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四,基于國情的差異,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覺得應當經(jīng)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在這方面我們將結合辦案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為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參考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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