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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未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5600余萬元。最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近年來,我國經(jīng)濟高速發(fā)展,但由于貨幣政策的影響以及個人經(jīng)營不善,導致一些企業(yè)的資金供應非常緊張,由此引發(fā)的以各種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時有發(fā)生。
安徽一男子只上過小學,卻以高息為由借5600多萬
40多歲的王某,雖然只上過小學,但是個“生意精”。
2006年11月7日,他出資10萬元,注冊成立臨泉縣康杰黃牛養(yǎng)殖有限公司,其任法人代表,該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黃牛養(yǎng)殖、銷售。公司剛成立三四年間,生意還算穩(wěn)定,有不少盈余。
可到了2010年以后,經(jīng)營狀況每況愈下。為了讓公司扭虧為盈,王某決定擴大規(guī)模。自己兜里的錢不夠,他就想到了向別人借款。
憑借他在縣城周邊的影響力,王某輕而易舉地籌集了不少資金??辖杩罱o他的人,全是親戚朋友等熟人,大家對他十分信任。在王某募集的資金中,多筆款項數(shù)額高達100萬元以上,其中5筆數(shù)額在300萬元以上:從某投資公司借款550萬元,約定6分利息;從生意人周某某那里借了400萬元,只歸還50萬元……
在王某“借雞生蛋”的運作下,2012年時,王某的黃牛養(yǎng)殖公司增資到1000萬元。2013年擴大規(guī)模,租了40多畝地,從河南和甘肅、內蒙古購進黃牛,銷售到上海、河南。
滾雪球,欠款5600多萬賬戶上僅剩7000多元
而擴大規(guī)模后,王某的黃牛養(yǎng)殖公司并沒有走向繁榮,反而是陷入舉步維艱的困境。最初的借款,王某都拿來擴大經(jīng)營規(guī)模,虧損后,王某不惜以高達5分、1角的月息作為誘餌借款,來償還前期的借款。
就這樣“拆了東墻補西墻”,“雪球”越滾越大,王某的資金鏈徹底斷裂了。無力償還巨額高息借款時,他想到了逃走,賴掉眾人的借款。
“大老板”憑空消失以后,借款人全部聚集在了臨泉縣康杰黃牛養(yǎng)殖有限公司,準備哄搶公司的660頭黃牛。在公安機關的努力下,“搶?!憋L波平息了。
經(jīng)過多方努力,2013年11月30日,潛逃半個多月的王某被臨泉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公安機關調取該公司以及王某的30多個賬戶,發(fā)現(xiàn)余額僅有7427.13元。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扣押的涉案606頭黃牛價值890多萬元。公司廠房、設備在2011年貸款評估時估計價值2100多萬元。而王某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高達5600余萬元,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
判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8年并處40萬元罰款
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時,就王某的行為是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展開了辯論。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明知沒有歸還能力,隱瞞資金用途,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募集資金,造成大量資金不能歸還。但公訴機關所舉證據(jù),既不能證明王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募集資金,也不能證明王某非法占有了集資款或將集資款用于其個人、家庭成員、近親屬消費或揮霍,公訴機關指控王某犯集資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但王某未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5600余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照《刑法》,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王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后王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經(jīng)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如今老百姓手中“閑錢”增多,都期待能找到安全可靠的投資方式,這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其中,承諾高額回報是不法分子常用的招數(shù)。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投資,不法分子往往按時足額兌現(xiàn)前期投入者的本息,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參與者遭受經(jīng)濟損失。市民參與投資時,一定要到正規(guī)銀行、投資公司進行投資,并向工商管理等部門全面了解公司的經(jīng)營、法人等情況,將投資風險降到最低。(騰訊新聞)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
新聞中提到,法院曾對王某的行為是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過一場辯論,說明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很多相似之處。其實,非法集資罪也非常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淆。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yè)、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jīng)批準。違反法律、法規(guī),通過不正當?shù)那?,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首先,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其次,從單位的經(jīng)濟能力和經(jīng)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yè)務,經(jīng)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jīng)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wěn)定的業(yè)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再次,從造成的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fā)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jīng)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fā)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jīng)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最后,從案發(fā)后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fā)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fā)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chǎn)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相關利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50萬元以上的。
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高利息借貸都表現(xiàn)為向別人借錢,出具借條等憑證,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但二者卻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間借貸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于生產(chǎn)、生活,一般來講借貸方具有還款意愿,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資金用于發(fā)放貸款謀利。上述系列案雖有給付高利息的行為,而其借錢的目的是為了經(jīng)營,并且最初也沒有想要不還錢的意思,由于投資戰(zhàn)線拉得過長,出現(xiàn)資金鏈斷裂,最終沒有還錢無力承擔其債務。
二是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是出借人向親戚、朋友、鄰居等自己熟悉或認識的人借款,借款范圍相對比較窄。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既有一定的利益關系,比如說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則是人情關系,出借人基于對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錢給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對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認識的人,借款范圍非常廣。出借人是出于獲取利益而借錢。本案中,上述系列案中雖有高利息作為引誘行為,但其借款對象不限于認識的親戚、朋友,是不特定的人。在借錢時,都向出借人打了借條,并且支付一定的利息。大都因資金鏈斷裂而無法償還借款本息,有的當事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由于公安機關不受理,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是侵害的客體不同。民間借貸是一種合同行為,其最后無力還款,構成合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一種債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jiān)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
四是表現(xiàn)的形式不同。民間借貸借款方是因生活、生產(chǎn)一時周轉不過來,有救急的成份在內,約定的利息不高,但絕大部分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時還款;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前期按約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東墻補西墻,在還款能力上明知不能為而為之,帶有欺騙的成份。
近年來,以高息為誘餌,以各種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越來越頻繁,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數(shù)量逐年上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個人切不可因為一時利益而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鋌而走險步入歧途,否則終將面對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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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本罪與其他行為的區(qū)別
王某未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5600余萬元。最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近年來,我國經(jīng)濟高速發(fā)展,但由于貨幣政策的影響以及個人經(jīng)營不善,導致一些企業(yè)的資金供應非常緊張,由此引發(fā)的以各種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時有發(fā)生。
安徽一男子只上過小學,卻以高息為由借5600多萬
40多歲的王某,雖然只上過小學,但是個“生意精”。
2006年11月7日,他出資10萬元,注冊成立臨泉縣康杰黃牛養(yǎng)殖有限公司,其任法人代表,該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黃牛養(yǎng)殖、銷售。公司剛成立三四年間,生意還算穩(wěn)定,有不少盈余。
可到了2010年以后,經(jīng)營狀況每況愈下。為了讓公司扭虧為盈,王某決定擴大規(guī)模。自己兜里的錢不夠,他就想到了向別人借款。
憑借他在縣城周邊的影響力,王某輕而易舉地籌集了不少資金??辖杩罱o他的人,全是親戚朋友等熟人,大家對他十分信任。在王某募集的資金中,多筆款項數(shù)額高達100萬元以上,其中5筆數(shù)額在300萬元以上:從某投資公司借款550萬元,約定6分利息;從生意人周某某那里借了400萬元,只歸還50萬元……
在王某“借雞生蛋”的運作下,2012年時,王某的黃牛養(yǎng)殖公司增資到1000萬元。2013年擴大規(guī)模,租了40多畝地,從河南和甘肅、內蒙古購進黃牛,銷售到上海、河南。
滾雪球,欠款5600多萬賬戶上僅剩7000多元
而擴大規(guī)模后,王某的黃牛養(yǎng)殖公司并沒有走向繁榮,反而是陷入舉步維艱的困境。最初的借款,王某都拿來擴大經(jīng)營規(guī)模,虧損后,王某不惜以高達5分、1角的月息作為誘餌借款,來償還前期的借款。
就這樣“拆了東墻補西墻”,“雪球”越滾越大,王某的資金鏈徹底斷裂了。無力償還巨額高息借款時,他想到了逃走,賴掉眾人的借款。
“大老板”憑空消失以后,借款人全部聚集在了臨泉縣康杰黃牛養(yǎng)殖有限公司,準備哄搶公司的660頭黃牛。在公安機關的努力下,“搶?!憋L波平息了。
經(jīng)過多方努力,2013年11月30日,潛逃半個多月的王某被臨泉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公安機關調取該公司以及王某的30多個賬戶,發(fā)現(xiàn)余額僅有7427.13元。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扣押的涉案606頭黃牛價值890多萬元。公司廠房、設備在2011年貸款評估時估計價值2100多萬元。而王某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高達5600余萬元,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
判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8年并處40萬元罰款
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時,就王某的行為是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展開了辯論。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明知沒有歸還能力,隱瞞資金用途,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募集資金,造成大量資金不能歸還。但公訴機關所舉證據(jù),既不能證明王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募集資金,也不能證明王某非法占有了集資款或將集資款用于其個人、家庭成員、近親屬消費或揮霍,公訴機關指控王某犯集資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但王某未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5600余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照《刑法》,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王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后王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經(jīng)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如今老百姓手中“閑錢”增多,都期待能找到安全可靠的投資方式,這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其中,承諾高額回報是不法分子常用的招數(shù)。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投資,不法分子往往按時足額兌現(xiàn)前期投入者的本息,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參與者遭受經(jīng)濟損失。市民參與投資時,一定要到正規(guī)銀行、投資公司進行投資,并向工商管理等部門全面了解公司的經(jīng)營、法人等情況,將投資風險降到最低。(騰訊新聞)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
新聞中提到,法院曾對王某的行為是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過一場辯論,說明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很多相似之處。其實,非法集資罪也非常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淆。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yè)、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jīng)批準。違反法律、法規(guī),通過不正當?shù)那?,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首先,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其次,從單位的經(jīng)濟能力和經(jīng)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yè)務,經(jīng)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jīng)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wěn)定的業(yè)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再次,從造成的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fā)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jīng)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fā)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jīng)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最后,從案發(fā)后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fā)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fā)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chǎn)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相關利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50萬元以上的。
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高利息借貸都表現(xiàn)為向別人借錢,出具借條等憑證,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但二者卻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間借貸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于生產(chǎn)、生活,一般來講借貸方具有還款意愿,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資金用于發(fā)放貸款謀利。上述系列案雖有給付高利息的行為,而其借錢的目的是為了經(jīng)營,并且最初也沒有想要不還錢的意思,由于投資戰(zhàn)線拉得過長,出現(xiàn)資金鏈斷裂,最終沒有還錢無力承擔其債務。
二是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是出借人向親戚、朋友、鄰居等自己熟悉或認識的人借款,借款范圍相對比較窄。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既有一定的利益關系,比如說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則是人情關系,出借人基于對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錢給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對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認識的人,借款范圍非常廣。出借人是出于獲取利益而借錢。本案中,上述系列案中雖有高利息作為引誘行為,但其借款對象不限于認識的親戚、朋友,是不特定的人。在借錢時,都向出借人打了借條,并且支付一定的利息。大都因資金鏈斷裂而無法償還借款本息,有的當事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由于公安機關不受理,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是侵害的客體不同。民間借貸是一種合同行為,其最后無力還款,構成合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一種債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jiān)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
四是表現(xiàn)的形式不同。民間借貸借款方是因生活、生產(chǎn)一時周轉不過來,有救急的成份在內,約定的利息不高,但絕大部分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時還款;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前期按約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東墻補西墻,在還款能力上明知不能為而為之,帶有欺騙的成份。
近年來,以高息為誘餌,以各種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越來越頻繁,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數(shù)量逐年上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個人切不可因為一時利益而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鋌而走險步入歧途,否則終將面對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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