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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繁發(fā)生,有勒索錢物,還有辱罵毆打,更有脫衣扇耳等,暴力程度令人震驚,更可怕的是,有的“問題少年”不僅不以之為恥,反而以“炫暴”為榮,對被欺凌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侵害,也極大地破壞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侵蝕了健康和諧的校園文化。面對校園欺凌,如何明確“法律邊界和行為底線”?如何向校園欺凌說不? “校園欺凌"行為該如何界定?筑起法律“防火墻”,成為有效治理校園欺凌行為的第一步。
“遠方的校園”,防治欺凌更緊迫
近日有新聞報道,某地一位少年在忍受7年校園欺凌后忍無可忍,拔刀刺死同班同學。隨著“欺凌”成為治理關鍵詞,校園欺凌事件不斷被放在聚光燈下,促進了全社會對欺凌的關注。但同時,有一個現象值得思考,處于中心城市、發(fā)達地區(qū)的欺凌案例,往往因為備受輿論關注而很快得到干預和緩解,而在人們看得見的冰山之下,還有更多“冰水里的刺痛”,也有更多沉沒的聲音。
日前一份基于四川、河北兩省138所農村寄宿制學校17841個學生樣本的研究,充分說明了農村校園防治欺凌更為緊迫。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遭受欺凌的檢出率為16.03%,較城市非寄宿制學校更為嚴重。農村寄宿學校,是一個充滿“缺失”的典型場域:遠離父母,父母情感支撐缺失,學校則以“不出事為原則”。要在短時間內完全實現城鄉(xiāng)之間教育資源的均等是困難的,但防治校園欺凌絕不能先易后難,而應該尋求底線的基本持平。
不難發(fā)現,校園欺凌高發(fā)的地區(qū),往往也是留守兒童扎堆的地區(qū),是優(yōu)質教育資源欠缺的地區(qū),也是容易產生“問題午餐”的地方。在教育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qū)防治校園欺凌,只能是先堅決摒棄“大事化小”的心態(tài)與“放棄治療”的態(tài)度,逐步將“敬畏規(guī)則、尊重法律”的認識論輸入學生心里,讓“寬容又不縱容,關愛又要嚴管”的方法論為師長熟知。在此基礎上,再逐步推進教育資源在更深層面實現均等化,推進地區(qū)之間的平衡發(fā)展,推進校園治理能力不斷升級。
同時,治標是為了給治本贏得時間。從2016年末最高檢發(fā)布的防治中小學欺凌和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來看,防治校園欺凌的要義在于對學生“周圍的空氣”更精細的治理。而多部門聯合發(fā)布的《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對更多防治措施作了細致的表達。它既要求師長及時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成為情緒上細致的觀察者;也要求學校積極推進校園及周邊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全覆蓋,充當行為上全面的監(jiān)護者;既要發(fā)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變成矯治中的鞭策者;也要避免出現歧視性后果,成為能提供“雙向保護”的呵護者。防治校園欺凌,最終還是植根于教育資源的整合,是一個在技術、人力、物力、心力上有巨大投入的系統(tǒng)工程,這要求消除教育差距的工作必須加快速度。
放眼整個國家,學生成長初始條件迥異,教育資源仍然不均,但健康成長、遠離欺凌的基本線不應該有高下。需要承認,關注輿論和影響輿論的人多生活在城市,隨著國家的進步,他們會對“身邊的校園”所發(fā)生的各種問題越來越關注,這是能夠推動我們自身進步的好事。但同時,“遠方的校園”,其實更需要我們去為之關愛、為之吶喊。如果重視程度只是以城市為中心、以輿論風口為圓心遞減,那么減少校園欺凌,實現學生同等的健康成長就越來越難。(人民日報)
筑起法律“防火墻”應對校園欺凌
我國應當建立與完善的法律制度防治校園欺凌。我國對校園欺凌行為一貫采取學籍處理的措施,將其推向社會。國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鑒,在法律上增加中間處罰措施,如將行為青少年送入專門學?;驅iT機構接受教育、矯正,從事特定社會服務,接受特定心理輔導等,既保證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fā)生,部分還存在團體化、行為暴力化問題,且大多數校園欺凌事件發(fā)生在中小學階段,施暴者年齡大多在18周歲以下。一方面,該年齡段學生因為容易感情用事而使用暴力;另一方面,青少年承受了學習、就業(yè)等社會壓力,特別是特殊家庭青少年,例如單親、離異、父母服刑等,還存有較重的心理壓力,少數青少年會尋求運用欺凌等行為釋放壓力。
其次,校園欺凌行為發(fā)生后,由于學校往往無法準確界定欺凌行為邊界而產生事實上的監(jiān)管不足。同時,由于義務教育制度的存在,以及工讀學校入學機制問題,對于校園欺凌施暴者,很難使用學籍處分等嚴格懲罰措施,也無法對其中的嚴重偏差行為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專門教育矯治。
最后,(規(guī)定)太原則,不細化。而應對校園欺凌,不能只靠“說服教育”。應當筑起法律的“防火墻”,特別是制定介于罪與非罪之間的條款,這也是問題的癥結,浙江能不能在全國率先邁出一步。貴在預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頭。任何一個暴力事件、欺凌事件都是各種因素交集和長期積累的最后呈現。預防重于懲罰。校園欺凌包括校園暴力已成為一個社會現象,產生的原因不外乎社會、學校與家庭3個方面,因此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努力。
通過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和建議應對防治校園欺凌,共同為安全、寧靜的校園筑起一道隔離校園欺凌和暴力的保護屏障。
治理校園欺凌事件應適度修改刑事責任年齡
當前,我國刑法將14周歲以下定為無刑事責任年齡,14~16周歲青少年只對八類重罪負責,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需要管束他們的行為,但司法機關面臨的法條只有刑法第17條第四款: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這些年來,校園暴力事件愈演愈烈,一些孩子的施暴手段越來越殘忍,而政府、社會以及法律層面似乎都沒有更有效的辦法來加以解決。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相當寬泛,比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負行政處罰責任;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初次違反也不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只有在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才負刑事責任。在這個年齡段的違法行為中,校園欺凌事件占了相當比例。
在不構成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出現欺凌事件后,處理辦法往往是經濟補償,甚至經濟賠償的額度或者兌付快慢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左右對施暴者的法律責任認定,實際上,經濟賠償的承受者都是施暴者家屬,而非施暴者本人,所以根本不足以震懾施暴者。
就刑事責任年齡的適度修改是減少校園欺凌事件頻發(fā)的最關鍵一環(huán),應將校園施暴行為列入承擔刑事責任的范疇內。另外,加強人身自由罰的相關規(guī)定,最大程度避免犯法可以經濟補償減輕法律責任的現象發(fā)生,同時要讓孩子們從小就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由于沒有規(guī)范的處理學生違規(guī)、違紀的程序,當發(fā)生校園欺凌事件后,學校的處理,很多時候也是人治,而非法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弱者保護不夠,而對未成年違法、犯罪太寬容,因此防治校園欺凌需要修訂這一法律,將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納入法律程序進行處理,防治緊迫的校園欺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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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欺凌更緊迫,如何運用法律措施治理校園欺凌
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繁發(fā)生,有勒索錢物,還有辱罵毆打,更有脫衣扇耳等,暴力程度令人震驚,更可怕的是,有的“問題少年”不僅不以之為恥,反而以“炫暴”為榮,對被欺凌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侵害,也極大地破壞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侵蝕了健康和諧的校園文化。面對校園欺凌,如何明確“法律邊界和行為底線”?如何向校園欺凌說不? “校園欺凌"行為該如何界定?筑起法律“防火墻”,成為有效治理校園欺凌行為的第一步。
“遠方的校園”,防治欺凌更緊迫
近日有新聞報道,某地一位少年在忍受7年校園欺凌后忍無可忍,拔刀刺死同班同學。隨著“欺凌”成為治理關鍵詞,校園欺凌事件不斷被放在聚光燈下,促進了全社會對欺凌的關注。但同時,有一個現象值得思考,處于中心城市、發(fā)達地區(qū)的欺凌案例,往往因為備受輿論關注而很快得到干預和緩解,而在人們看得見的冰山之下,還有更多“冰水里的刺痛”,也有更多沉沒的聲音。
日前一份基于四川、河北兩省138所農村寄宿制學校17841個學生樣本的研究,充分說明了農村校園防治欺凌更為緊迫。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遭受欺凌的檢出率為16.03%,較城市非寄宿制學校更為嚴重。農村寄宿學校,是一個充滿“缺失”的典型場域:遠離父母,父母情感支撐缺失,學校則以“不出事為原則”。要在短時間內完全實現城鄉(xiāng)之間教育資源的均等是困難的,但防治校園欺凌絕不能先易后難,而應該尋求底線的基本持平。
不難發(fā)現,校園欺凌高發(fā)的地區(qū),往往也是留守兒童扎堆的地區(qū),是優(yōu)質教育資源欠缺的地區(qū),也是容易產生“問題午餐”的地方。在教育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qū)防治校園欺凌,只能是先堅決摒棄“大事化小”的心態(tài)與“放棄治療”的態(tài)度,逐步將“敬畏規(guī)則、尊重法律”的認識論輸入學生心里,讓“寬容又不縱容,關愛又要嚴管”的方法論為師長熟知。在此基礎上,再逐步推進教育資源在更深層面實現均等化,推進地區(qū)之間的平衡發(fā)展,推進校園治理能力不斷升級。
同時,治標是為了給治本贏得時間。從2016年末最高檢發(fā)布的防治中小學欺凌和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來看,防治校園欺凌的要義在于對學生“周圍的空氣”更精細的治理。而多部門聯合發(fā)布的《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對更多防治措施作了細致的表達。它既要求師長及時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成為情緒上細致的觀察者;也要求學校積極推進校園及周邊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全覆蓋,充當行為上全面的監(jiān)護者;既要發(fā)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變成矯治中的鞭策者;也要避免出現歧視性后果,成為能提供“雙向保護”的呵護者。防治校園欺凌,最終還是植根于教育資源的整合,是一個在技術、人力、物力、心力上有巨大投入的系統(tǒng)工程,這要求消除教育差距的工作必須加快速度。
放眼整個國家,學生成長初始條件迥異,教育資源仍然不均,但健康成長、遠離欺凌的基本線不應該有高下。需要承認,關注輿論和影響輿論的人多生活在城市,隨著國家的進步,他們會對“身邊的校園”所發(fā)生的各種問題越來越關注,這是能夠推動我們自身進步的好事。但同時,“遠方的校園”,其實更需要我們去為之關愛、為之吶喊。如果重視程度只是以城市為中心、以輿論風口為圓心遞減,那么減少校園欺凌,實現學生同等的健康成長就越來越難。(人民日報)
筑起法律“防火墻”應對校園欺凌
我國應當建立與完善的法律制度防治校園欺凌。我國對校園欺凌行為一貫采取學籍處理的措施,將其推向社會。國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鑒,在法律上增加中間處罰措施,如將行為青少年送入專門學?;驅iT機構接受教育、矯正,從事特定社會服務,接受特定心理輔導等,既保證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fā)生,部分還存在團體化、行為暴力化問題,且大多數校園欺凌事件發(fā)生在中小學階段,施暴者年齡大多在18周歲以下。一方面,該年齡段學生因為容易感情用事而使用暴力;另一方面,青少年承受了學習、就業(yè)等社會壓力,特別是特殊家庭青少年,例如單親、離異、父母服刑等,還存有較重的心理壓力,少數青少年會尋求運用欺凌等行為釋放壓力。
其次,校園欺凌行為發(fā)生后,由于學校往往無法準確界定欺凌行為邊界而產生事實上的監(jiān)管不足。同時,由于義務教育制度的存在,以及工讀學校入學機制問題,對于校園欺凌施暴者,很難使用學籍處分等嚴格懲罰措施,也無法對其中的嚴重偏差行為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專門教育矯治。
最后,(規(guī)定)太原則,不細化。而應對校園欺凌,不能只靠“說服教育”。應當筑起法律的“防火墻”,特別是制定介于罪與非罪之間的條款,這也是問題的癥結,浙江能不能在全國率先邁出一步。貴在預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頭。任何一個暴力事件、欺凌事件都是各種因素交集和長期積累的最后呈現。預防重于懲罰。校園欺凌包括校園暴力已成為一個社會現象,產生的原因不外乎社會、學校與家庭3個方面,因此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努力。
通過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和建議應對防治校園欺凌,共同為安全、寧靜的校園筑起一道隔離校園欺凌和暴力的保護屏障。
治理校園欺凌事件應適度修改刑事責任年齡
當前,我國刑法將14周歲以下定為無刑事責任年齡,14~16周歲青少年只對八類重罪負責,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需要管束他們的行為,但司法機關面臨的法條只有刑法第17條第四款: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這些年來,校園暴力事件愈演愈烈,一些孩子的施暴手段越來越殘忍,而政府、社會以及法律層面似乎都沒有更有效的辦法來加以解決。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相當寬泛,比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負行政處罰責任;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初次違反也不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只有在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才負刑事責任。在這個年齡段的違法行為中,校園欺凌事件占了相當比例。
在不構成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出現欺凌事件后,處理辦法往往是經濟補償,甚至經濟賠償的額度或者兌付快慢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左右對施暴者的法律責任認定,實際上,經濟賠償的承受者都是施暴者家屬,而非施暴者本人,所以根本不足以震懾施暴者。
就刑事責任年齡的適度修改是減少校園欺凌事件頻發(fā)的最關鍵一環(huán),應將校園施暴行為列入承擔刑事責任的范疇內。另外,加強人身自由罰的相關規(guī)定,最大程度避免犯法可以經濟補償減輕法律責任的現象發(fā)生,同時要讓孩子們從小就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由于沒有規(guī)范的處理學生違規(guī)、違紀的程序,當發(fā)生校園欺凌事件后,學校的處理,很多時候也是人治,而非法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弱者保護不夠,而對未成年違法、犯罪太寬容,因此防治校園欺凌需要修訂這一法律,將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納入法律程序進行處理,防治緊迫的校園欺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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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回復問律師且質量較好;
2、提供訂單服務的數量及質量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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