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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是我國長期以來同刑事犯罪作斗爭中行之有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目的是為了改造罪犯,減少和預防犯罪,實現社會穩(wěn)定。因此,要確實建立健全基層幫教組織,把監(jiān)督考察工作落到實處。否則,就可能管理失控,使犯罪分子放任自流,一遇到犯罪誘因,就會繼續(xù)危害社會,起不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緩刑判決從依法確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應當立即交付執(zhí)行
由于緩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考察改造,不予關押執(zhí)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權,并且這種權利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的,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對宣判前關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不應再繼續(xù)關押。雖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執(zhí)行緩刑的期限作了規(guī)定,但實踐當中,有的法院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緩刑犯的執(zhí)行不及時,致使部分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這當中也有公安機關的原因。比如,被宣告的緩刑犯在釋放前要交納生活費用,有的要通知家屬來交納,這樣造成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這些現象的出現,人為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使緩刑犯的合法權益未能充分受到保護。
二、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交付考察
我國刑法第76條規(guī)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實踐中,公安機關對罪犯考察和罪犯改造情況因無暇顧及而出現空擋,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配合不力,對宣告緩刑的罪犯考察形同虛設。為了確保緩刑的正確執(zhí)行,筆者認為采取以下方法較為妥當:(1)嚴格執(zhí)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緩刑犯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將執(zhí)行通知書和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手續(xù)送達縣或市級公安局,由公安局給人民法院出具回執(zhí)。然后,人民法院告知緩刑犯到公安局或其住地派出所報到,進行重點人口登記。(2)公安局在接到執(zhí)行通知書后,應轉送其下屬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等建立幫教考察組織,其職責是對緩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動自由與范圍,教育緩刑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參加工作或生產,對好的要表揚鼓勵,確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出減刑意見,對發(fā)現有違法或重新犯罪的,應及時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匯報,該撤銷緩刑的,一定要撤銷,使緩刑犯始終在監(jiān)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其重新犯罪。
三、實行親屬責任擔保和經濟擔保的方法,敦促緩刑犯自覺接受改造
為了更好有效地監(jiān)控,敦促緩刑人員認罪伏法,自覺接受監(jiān)督改造,在落實其他措施的同時,可讓緩刑犯寫出保證書,保證遵紀守法,不再犯罪等等,還可以讓緩刑犯的親屬寫出擔保書,并填寫監(jiān)督緩刑考察責任書進行擔保,使他們知道自己負有一定的監(jiān)督、教育責任,如果緩刑犯重新違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擔保親屬相應的責任。但在這方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當予以完善。另外,還可向緩刑犯的親屬或所在單位、組織收取一定數量擔保金,對緩刑犯本人和家屬、單位有一定的壓力和約束力,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緩刑犯表現好,考驗期滿后,擔保金如數退還,若表現不好,重新違法犯罪的,則部分或全部沒收擔保金,在實踐中,有的法院曾經這樣做過,收到較好的效果,但這種做法同樣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近兩年,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也禁止這樣做,但筆者認為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控制、督促的方法。
四、人民法院應當做好緩刑犯的回訪考察工作,不定期檢查緩刑的執(zhí)行情況
我國刑法第76條雖然沒有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參加對緩刑犯的幫教考察工作,但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是國家唯一行使審判權的機關,有責任運用審判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緩刑犯幫教考察正是運用法律手段對“挽救失足者、改造違法犯罪”的具體表現。同時,人民法院對緩刑犯的回訪考察還可以做到“考察一個、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利用回訪者的機會,大力宣揚社會主義法制,進行普法教育,對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五、做好緩刑考驗期滿的宣布工作
對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夠認真改造、悔過自新、表現較好、沒有重新違法犯罪的緩刑犯,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要向緩刑人員所在單位或組織宣布緩刑考驗期屆滿,原判刑罰不需再執(zhí)行,并對緩刑人員提出希望和要求,以便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緩刑人員重新正式分配工作,評定工資級別等,也促使緩刑在今后工作生活中遵紀守法,重新做人。
綜上,正確地執(zhí)行緩刑制度,有利于體現黨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基層組織和群眾群防群治的積極性,以便更好地改造罪犯,有利于社會與家庭和穩(wěn)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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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執(zhí)行刑法中的緩刑制度
緩刑制度是我國長期以來同刑事犯罪作斗爭中行之有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目的是為了改造罪犯,減少和預防犯罪,實現社會穩(wěn)定。因此,要確實建立健全基層幫教組織,把監(jiān)督考察工作落到實處。否則,就可能管理失控,使犯罪分子放任自流,一遇到犯罪誘因,就會繼續(xù)危害社會,起不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緩刑判決從依法確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應當立即交付執(zhí)行
由于緩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考察改造,不予關押執(zhí)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權,并且這種權利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的,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對宣判前關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不應再繼續(xù)關押。雖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執(zhí)行緩刑的期限作了規(guī)定,但實踐當中,有的法院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緩刑犯的執(zhí)行不及時,致使部分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這當中也有公安機關的原因。比如,被宣告的緩刑犯在釋放前要交納生活費用,有的要通知家屬來交納,這樣造成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這些現象的出現,人為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使緩刑犯的合法權益未能充分受到保護。
二、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交付考察
我國刑法第76條規(guī)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實踐中,公安機關對罪犯考察和罪犯改造情況因無暇顧及而出現空擋,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配合不力,對宣告緩刑的罪犯考察形同虛設。為了確保緩刑的正確執(zhí)行,筆者認為采取以下方法較為妥當:(1)嚴格執(zhí)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緩刑犯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將執(zhí)行通知書和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手續(xù)送達縣或市級公安局,由公安局給人民法院出具回執(zhí)。然后,人民法院告知緩刑犯到公安局或其住地派出所報到,進行重點人口登記。(2)公安局在接到執(zhí)行通知書后,應轉送其下屬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等建立幫教考察組織,其職責是對緩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動自由與范圍,教育緩刑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參加工作或生產,對好的要表揚鼓勵,確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出減刑意見,對發(fā)現有違法或重新犯罪的,應及時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匯報,該撤銷緩刑的,一定要撤銷,使緩刑犯始終在監(jiān)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其重新犯罪。
三、實行親屬責任擔保和經濟擔保的方法,敦促緩刑犯自覺接受改造
為了更好有效地監(jiān)控,敦促緩刑人員認罪伏法,自覺接受監(jiān)督改造,在落實其他措施的同時,可讓緩刑犯寫出保證書,保證遵紀守法,不再犯罪等等,還可以讓緩刑犯的親屬寫出擔保書,并填寫監(jiān)督緩刑考察責任書進行擔保,使他們知道自己負有一定的監(jiān)督、教育責任,如果緩刑犯重新違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擔保親屬相應的責任。但在這方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當予以完善。另外,還可向緩刑犯的親屬或所在單位、組織收取一定數量擔保金,對緩刑犯本人和家屬、單位有一定的壓力和約束力,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緩刑犯表現好,考驗期滿后,擔保金如數退還,若表現不好,重新違法犯罪的,則部分或全部沒收擔保金,在實踐中,有的法院曾經這樣做過,收到較好的效果,但這種做法同樣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近兩年,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也禁止這樣做,但筆者認為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控制、督促的方法。
四、人民法院應當做好緩刑犯的回訪考察工作,不定期檢查緩刑的執(zhí)行情況
我國刑法第76條雖然沒有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參加對緩刑犯的幫教考察工作,但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是國家唯一行使審判權的機關,有責任運用審判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緩刑犯幫教考察正是運用法律手段對“挽救失足者、改造違法犯罪”的具體表現。同時,人民法院對緩刑犯的回訪考察還可以做到“考察一個、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利用回訪者的機會,大力宣揚社會主義法制,進行普法教育,對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五、做好緩刑考驗期滿的宣布工作
對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夠認真改造、悔過自新、表現較好、沒有重新違法犯罪的緩刑犯,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要向緩刑人員所在單位或組織宣布緩刑考驗期屆滿,原判刑罰不需再執(zhí)行,并對緩刑人員提出希望和要求,以便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緩刑人員重新正式分配工作,評定工資級別等,也促使緩刑在今后工作生活中遵紀守法,重新做人。
綜上,正確地執(zhí)行緩刑制度,有利于體現黨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基層組織和群眾群防群治的積極性,以便更好地改造罪犯,有利于社會與家庭和穩(wěn)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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