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fā)布文號】高檢會[1997]2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8-21
- 【生效日期】1997-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看守所 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看守所
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有關事項的通知
(高檢會〔1997〕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廳(局):
近年來,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陸續(xù)建成一批看守所,依法收押了一批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看守所實行法律監(jiān)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看守所的執(zhí)法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由主管該看守所的國家安全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看守所的執(zhí)法活動進行檢察的方式,可根據其羈押人數,監(jiān)管任務輕重決定派駐檢察或定期巡回檢察。
三、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看守所應當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定期向對該看守所有法律監(jiān)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通報監(jiān)管情況;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應當認真進行研究,并對違法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對發(fā)生的有關犯罪案件,要主動配合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19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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