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文化部
- 【發(fā)布文號】文審發(fā)[1997]54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4-10
- 【生效日期】1997-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文化部關于對部舉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實行審計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對部舉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實行審計的通知
(文審發(fā)〔1997〕54號)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對部舉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的管理,自即日起,對上述活動實施審計監(jiān)督?,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部當年工作要點的以部名義舉辦,全部或大部分活動經(jīng)費由部投入,由各司局或直屬單位承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均列入審計范圍。
二、重大活動的審計工作由辦公廳和審計局牽頭組織安排。
三、重大活動一經(jīng)確定具體日程安排,有關主辦部門和承辦單位應及時將活動計劃和預算報送辦公廳、審計局。
四、辦公廳和審計局可根據(jù)需要派員直接參與重大活動,了解與審計工作有關的情況。
五、重大活動在進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調(diào)整預算時,承辦部門或單位應及時將調(diào)整情況報告辦公廳、審計局。
六、重大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nèi),承辦部門或單位應將決算及時報送辦公廳、審計局。同時準備好與活動有關的全部賬冊、憑證、單據(jù)等有關文件和資料,以備檢查。
七、辦公廳與審計局根據(jù)情況,作出由審計局直接審計或由承辦單位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決定。承辦單位委托審計的,可以自主選擇社會審計組織,但需征得辦公廳和審計局的同意;必要時辦公廳和審計局可以指定被委托的社會審計組織。
八、由部審計局直接實施審計的,審計完畢后由審計局提出審計報告和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報部領導。由承辦部門或單位實行委托審計的,審計完畢后,應及時將社會審計組織提交的審計報告報送辦公廳和審計局,由審計局根據(jù)報告對有關問題進行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九、臨時決定舉辦的重大活動的審計工作,由有關部領導批準后進行。
十、本通知的各項規(guī)定,由辦公廳和審計局共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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