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商檢局
- 【發(fā)布文號】動植檢植字[1996]26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8-29
- 【生效日期】1996-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關于印發(fā)“進境旅客攜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管制物品名單”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進境旅客攜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管制物品名單”的通知
(動植檢植字〔1996〕26號)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動物檢疫所、植物檢疫所:
為了進一步做好對進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chǎn)品的檢疫工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海關總署1995年第55號令,國家局制定了“進境旅客攜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管制物品名單”,現(xiàn)發(fā)給你們,從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試行。在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局反映。
附件:進境旅客攜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管制物品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進境旅客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管制物品名單(試行)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物病理組織(含切片)、動物尸體、土壤。
二、飼養(yǎng)、野生的活動物,如鳥、蛇、猴、畜禽、蟹、貝、蠶、蜂、犬、貓、鼠、蛙、蚯蚓、蝸牛等。
三、精液、胚胎、種蛋、受精卵等動物繁殖材料。
四、動物肉類、內(nèi)臟及其制品、蛋品、乳品、動物水產(chǎn)品、動物油脂、動物粉、皮張、鬃毛、骨蹄角、動物性藥材,以及來源于動物未經(jīng)加工或雖經(jīng)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疾病的產(chǎn)品。
五、各種糧食、棉麻、油料、蔬菜、花卉、林木等栽培植物、野生植物的種子、種苗以及其它繁殖材料。
六、糧食、豆類、棉麻類、煙葉、果類、籽仁、蔬菜、植物性藥材、木制品、飼料、切花、竹藤柳草制品等來源于植物未經(jīng)加工或雖經(jīng)加工仍有可能傳播病蟲害的產(chǎn)品。
七、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細胞、植物分子生物材料、動植物標本等其他檢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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