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工商宣字[1996]第149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6-05
- 【生效日期】1996-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印發(fā)《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 制度培訓方案》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印發(fā)《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
制度培訓方案》的通知
(工商宣字〔1996〕第14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jīng)商人事部同意,現(xiàn)將《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培訓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結(jié)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培訓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人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zhì),充分發(fā)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確保國家公務員制度在工商所的順利推行,根據(jù)《 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要求,經(jīng)商人事部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與任務
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對工商所現(xiàn)有正式人員進行一次工商行政管理職業(yè)道德、法律法規(guī)、專業(yè)知識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基礎知識以及相關理論知識等的全員培訓,努力使廣大工商所人員不斷加強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規(guī)范行政行為,樹立良好形象,全面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達到與國家公務員相適應的素質(zhì)要求。
具體任務是:
(一)對承擔工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的骨干隊伍進行培訓;
(二)對工商所現(xiàn)有干部身份的人員進行過渡培訓;
(三)對在工商所公務員職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員進行公務員考錄前的培訓。
二、原則與方法
要根據(jù)《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 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培訓工作。未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人員,不得過渡或暫緩過渡為國家公務員。
三、步驟與分工
(一)骨干培訓階段
1、培訓對象主要是:(1)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工作班子的工作人員;(2)相應的骨干師資。
2、培訓工作分級分類組織實施,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訓,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訓。這一工作要在1996年10月前用三個月時間完成。
(二)過渡培訓階段
1、培訓對象主要是納入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的工商所的現(xiàn)有干部身份的人員。
2、培訓工作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和協(xié)調(diào)下,由各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實施,于1997年5月底前完成。
(三)考錄前培訓階段
1、培訓對象主要是符合公務員資格條件的已在工商所公務員職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員。
2、這一工作可與過渡培訓同時進行。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xié)調(diào),各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具體實施,于1997年10月底前完成。
四、課程設置與課時分配
───────────────┬────────────────────
│ 課 時
課 程 ├────┬──────┬────────
│骨干培訓│ 過渡培訓 │ 考錄前培訓
───────────────┼────┼──────┼────────
工商所職位分類 │ 24 │ │
│ │ │
國家公務員制度基礎知識 │ 30 │ 120 │
│ │ │
工商行政管理專業(yè)知識 │ 30 │ 120 │
│ │ │
工商行政管理公共科目 │ 30 │ │ 120
│ │ │
工商行政管理專業(yè)教程 │ 30 │ │ 120
───────────────┼────┼──────┼────────
合 計 │ 144 │ 240 │ 240
───────────────┴────┴──────┴────────
其中,面授和輔導的時間,骨干培訓不少于72學時,過渡培訓不少于120
學時,考錄前培訓不少于120學時。
五、教材建設
培訓教材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事部統(tǒng)一組織編寫,納入公務員培訓教材建設規(guī)劃。其中,過渡培訓教材為《國家公務員制度基礎知識》、《工商行政管理專業(yè)知識》;考錄前培訓教材為《工商行政管理公共科目》、《工商行政管理專業(yè)教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負責做好教材征訂工作,確保各級各類人員的培訓用書需要。
六、組織領導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部門的統(tǒng)一規(guī)劃指導下,加強對工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專門工作機構(gòu),認真研究解決培訓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從經(jīng)費、設施、師資、場地及時間等方面給以保證。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據(jù)職責分工,制定好本地區(qū)工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培訓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培訓質(zhì)量,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將培訓任務的完成情況與工商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進程有機地結(jié)合起來,切實做到先培訓后推行,認真嚴肅,規(guī)范有序,扎實有效,不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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