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勞動部
- 【發(fā)布文號】勞辦發(fā)[1995]323號
- 【發(fā)布日期】1995-12-19
- 【生效日期】1995-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仲裁裁決生效前企業(yè) 能否對職工再行處理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仲裁裁決生效前企業(yè)
能否對職工再行處理的復函
(勞辦發(fā)[1995]323號)
河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仲裁裁決生效前企業(yè)能否對職工再行處理的請示》(豫勞裁[1995]16號)收悉,經(jīng)研究,函復如下:
企業(yè)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在法定時效內(nèi)起訴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實和理由對職工再次處理,如果職工對企業(yè)的再次處理不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只要該勞動爭議符合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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