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fā)布文號】高檢發(fā)[1995]14號
- 【發(fā)布日期】1995-07-18
- 【生效日期】1995-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檢察官法>實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檢察官法>實施方案》的通知
(高檢發(fā)〔1995〕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 檢察官法>實施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1995年7月18日
《 檢察官法》實施方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已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F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根據《 檢察官法》第 二條規(guī)定,嚴格按照《 檢察官法》管理的人員為:屬于檢察機關編制(包括地方人事部門給檢察機關增加的編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包括各級人民檢察院按規(guī)定設置的檢察室中,屬于檢察機關編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由于歷史的特殊的原因,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程序不同于地方檢察院,但其現任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應屬檢察官范圍。
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司法警察、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分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管理辦法管理。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二、實施的方法和步驟
《 檢察官法》的實施,要貫徹積極、穩(wěn)妥的方針,統籌規(guī)劃,先易后難,逐步實施,爭取用二、三年時間,在全國范圍內基本落實《 檢察官法》的各項規(guī)定。各項具體制度的實施,要根據各個配套規(guī)定的出臺情況,逐項推行。在實施的初始階段,重點做好組織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實施檢察官的考核、培訓、獎勵、懲戒、退休等項制度,使新制度盡快入軌運行;對于檢察官的等級、任職最高年齡的限制、辭退、回避和工資、津貼及保險福利等項制度,抓緊調查研究,進行探索和試驗,與有關部門協商,逐步制定實行。
(一)繼續(xù)做好實施《 檢察官法》的準備工作
進行《 檢察官法》的學習宣傳教育;組成檢察官考評委員會和成立工作班子;培訓實施《 檢察官法》的骨干;對現有檢察人員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和學歷登記;制定《 檢察官法》的若干配套規(guī)定;擬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方案。
(二)認真推行《 檢察官法》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
1、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任命的現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從7月1日起就是國家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檢察官,要陸續(xù)頒發(fā)檢察官證。對于不具備《 檢察官法》第 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條件的,應組織培訓,使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到規(guī)定的條件。要采取妥善措施,安置或處理因不符合條件而被免去檢察官職務的人員。
2、評定檢察官等級。檢察官的等級,按照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yè)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確定,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統一規(guī)定。評定檢察官的等級,應按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對于在評定等級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提出解決意見,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中央有關部門審定。
3、逐步實施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和檢察官的考核、晉升、培訓、獎勵、懲戒、回避、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工資、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等項制度。
4、根據檢察機關履行職能和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各級檢察院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和書記員總數中所占的比例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之間的比例,使檢察隊伍的人員結構和管理更加合理化、規(guī)范化。
三、組織領導
《 檢察官法》的實施工作,政策性很強,要在各級人民檢察院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成由主要領導同志參加的班子,負責本地區(qū)、本單位實施《 檢察官法》的統籌規(guī)劃和組織協調工作。具體實施工作由政治工作部門負責。要注意研究實施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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