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油函[1994]013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4-27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guān)于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guān)于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國稅油函[1994]013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jù)實施新稅制的精神和要求,現(xiàn)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qū)公司、專業(yè)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繳納印花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1.中油公司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2.中油公司記載資金的帳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帳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89)國稅油政字第31號文和(89)國稅油政字第50號文中,對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稅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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